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法发展的新趋向——不履行救助义务之责任

  国外丰富的学说和立法为我国探究救助义务问题、完善不作为侵权责任提供了很好的资料。
  二、救助义务的价值意义
  谈救助义务的意义就得分析它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看看它是如何从不被承认到现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的。
  (一)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1、历史上的立法和学说
  早期的罗马法只承认具体的、有形的作为的侵权责任,不承认不作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阿奎利亚法中就没有对不作为做出规定。然而,罗马裁判官在实践中扩大了“准不法行为”的范围,对某些单纯的不作为,也要求行为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有一些法学家也开始区别作为和不作为侵权的问题,例如,西塞罗曾指出:“有两种过错,即某人作为的过错和某人允许结果发生的过错。”后一过错正是发生在当事人不作为的情形下。在古伊斯兰法中,若涉及对财产的损毁,则只有在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但若涉及侵占财产,则不论行为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应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上的一般原则,但在原则外还允许存在少量的不作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早期的普通法区分不当履行(misfeasance )与不作为(nonfeasance),对不当履行者课加侵权责任,却不要求不作为者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每个人都被认为有能力保护自己、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所以法律只保证他不受外来的侵扰。人们必须自己小心,对自己选择作为的事情承担风险。因此,仅没有保护他人免受险境侵害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当事人自愿承担了某种作为义务的除外。[15]
  由此可以看出,在早期的法律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把不作为不承担责任当作侵权法的一般原则,要求积极作为的情形是极少的,而且大多停留在学说或司法实践层次上。
  2、不作为不视为侵权的原因
  (1)个人主义哲学的影响。个人主义哲学主张每个人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他与其他人有某种关系尤其是自愿建立的关系,使得行为人对其他与自己有如此关系的人承担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行为的义务,否则,自然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为他人利益而作为的义务”,也没有“防止他人的行为造成对原告的损害的义务”。[16]
  (2)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上看,美国法院有一个很经典的判决书指出:“法院不关心这一争议的人道方面,只有法律义务的不履行或过失履行属于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对于拒绝给予受难者救济、没有回应值得怜悯的人的呼救、迟疑是否给予不幸的同胞爱护,人类法律没有惩罚措施,但在更高的规范中,这些将得到良知声音地谴责,它对怯懦者的惩罚宣判是快速且单纯的。”其中蕴含的信息是明显的,即虽然不作为者可能在来世得到惩罚,但受害者在今世得不到法律救济,无论一个人因不作为而将面临怎样的唾弃,侵权法对他的不作为都不规定法律责任。[17]
  (3)传统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无法满足不作为侵权的需要。要求被告对不救助承担侵权责任,就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存在着诸多问题:当有许多人都没有实施规定的救助行为时,如何进行诉讼是个难题,而且这是人们重要的关注点,因为不作为多半可能以多数人的形式出现。这时受害人可能起诉所有没有实施救助的人吗?他们的“不作为”都“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或伤害吗?法院如何分配这一责任?[18]因根据作为义务行事而受益的人应为此等行为支付报酬吗?如果要,如何估价?根据他所得到的利益?或行为人所花费的费用?[19]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