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集体所有制中损公肥私和集体财产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
以集体企业为例,由于所有权主体的不清晰,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来自于所有者的监督与制衡,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也很难以所有者的名义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导致某些集体企业的财产实际上成为完全由经营者、管理者事实上占有和支配的财产,某些管理者或经营者化公为私,利用公款请客送礼,损公肥私等现象依然存在,集体财产的流失现象也较为严重。[1](P284)
另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例, (1) 少数干部凭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耕地流失,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消极因素。(2)
土地名为集体所有实为少数人专有,还造成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疏离感;他们通常不认为自己是土地的主人,而仅仅把自己看作是类似佃户的土地租用者。这种状况不利于耕地的保护和改良,也不利于缓解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而使耕地荒芜的趋势。(3)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或易位,给少数人带来了利用土地发横财的机会,以致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增无减。这不仅导致了耕地减少,而且导致农村建设用地的私下交易大量发生,搞乱了集体土地市场,并冲击国有土地市场。[19](PP99~100)
集体所有权之弊可谓是积重难返,已经病入膏肓。自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有学者提出变革该制度的主张。[18](319) 主要有五种观点:(1) 完善集体所有权,确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20](P194) (2) 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3) 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4) 部分取消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5) 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19](P98) 集体所有权是存是废,正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典研究课题组研究认为的:物权立法应当有关注国情、正视现实的勇气和兴利除弊的决心,并为其他法律部门思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出路提供私法上的基础。当然,要圆满地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还任重而道远。[18](P325)
根据我国国情,对集体所有权进行制度创新,既存在可能,又存在必要。在城市,作为安排劳动就业的“大集体”企业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其所有权制度安排可完全为法人所有权所置换;作为原街道所办的“小集体”企业,随着近20 多年改革风雨的冲刷,已基本上不复存在,其领域已基本上被私人所有权所占领。在乡村,原兴办的乡镇企业等集体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由法人所有权制度安排;所剩下的主要是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可通过法人所有权或私人所有权等制度予以安排。
(三)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不管是否坚持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来划分所有权,都应该对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梁稿在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所有权和第五节动产所有权第三目拾得遗失物、第四目发现埋藏物中规定了国家所有的客体范围,包括:(1) 矿产资源(62 条);(2) 公有物(指为公众服务的目的而由政府机构使用的物) 和公用物(指为一般公众使用的物) (63 条);(3) 城市市区土地(87 条);(4) 拾得人逾期不领取的遗失物(161 条);(5) 具有重要的考古、艺术、文化价值的埋藏物(16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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