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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热点问题研究(上)

  一、我国物权法制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一部优秀的物权法首先要求有一个好的立法指导思想,否则物权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各项建设的总的指导思想,因而也应该成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到物权法的制定,其直接的指导思想为何?德国法儒萨维尼曾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5],我国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也应该是我国现有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从已有的物权法建议稿来看,虽然都未明确地提出自己的立法指导思想,但从各自的具体条文规定和立法理由中却足可以窥见。本文在诸建议稿中选取较为代表性的梁稿和王稿以简述之。
  (一) 梁稿的指导思想及其评判
  从梁稿的具体条文规定和立法理由来看,其应属于理想市场经济要求的物权法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梁稿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放弃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的做法,不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仅对土地所有权(第2 章第2 节) 、矿藏所有权(第62 条) 及公有物和公用物(第63条) 作特别规定。[4]梁稿认为中国过去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物权权利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根本的妨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权利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为不同的级别,给予它们不平等的地位,是计划经济物权权利制度一大弊病。国家的物权权利(包括国有企业的物权权利) 受到优先的保护,而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是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所有权认识的反映。[2](PP96~97)
  2. 梁稿鉴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即国家享有股东权而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物权法不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
  3. 在用益物权体系中,梁稿放弃了对现有用益物权的名称,采纳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使用权的名称,并且对各自的基本内容进行了一定的改造。
  梁稿放弃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的做法,抛弃了我国对所有权固有的划分方式,没有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未能继承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显然带有自由市场经济的色彩。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映经济基础。我国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而非自由的市场经济,在法律上必然会有不同的规定。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民事私法,必须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的特色。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就在于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如何处理,如果在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中没有对现实财产关系的正确反映和规制,而一味地采取回避的方式,那么现实问题如何解决?这样的法律会不会由于远离生活而被束之高阁呢?这样的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
  (二) 王稿的指导思想
  从王稿的具体条文规定和立法理由来看,其应属于带有残余计划经济色彩的物权法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坚持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王稿认为我国是公有制占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制度特点决定了我国正在制定的调整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关系的物权法,有必要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规定。物权法必须反映现存的财产关系,如果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缺乏规定,则现实中迫切需要法律作出规定的问题将在物权法中缺乏法律依据,这不仅会使一些财产权的纠纷因缺乏规则而难以解决,同时也会使一些财产关系因不能获得法律的调整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1](P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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