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三立事件”看台湾媒体和政党关系

从“三立事件”看台湾媒体和政党关系


张千帆


【全文】
  最近一段时间,台湾各大媒体正在热炒“三立事件”。“三立”是台湾的一个亲绿(民进党)的电视台。它在纪念“二二八事件”60周年的特别报道中“移花接木”,用了国民党1948年在上海枪杀共产党人的录像(大约20秒),但未加任何说明;报道中还出现了可能是纳粹在二次大战时期屠杀犹太人造成的尸体堆积成山的场面,也让人误以为是“二二八事件”中的镜头。这件事发生后,台湾各界(尤其是“蓝营”支持者)指责三立电视台违背新闻职业伦理,故意“造假”和煽动“族群仇恨”。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三立新闻部不得不公开表示道歉。
  “三立事件”牵出了节目背后的官方背景。“二二八事件”60周年的特别报道是民进党执政的台湾当局委托三立电视台制作的一个节目,为此政府出资90多万新台币。在台湾地区两大政党正为下届大选厉兵秣马的时候抛出这一节目,其效果显然是帮助民进党损害国民党的形象。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执政党是否可以利用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收买新闻媒体,然后让这些媒体变相为执政党在选举中做广告?这让我联想到1977年发生在联邦德国的一个著名宪法案件——“官方宣传案”。
  在1976年的联邦选举中,德国出版和信息局等官方机构利用政府资金,发布了600万份传单,宣传现任政府的“政绩”,而宣传经费来自分配给行政机构发布信息的国库资金。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联盟占有了近60%的广告,在野的基督教民主党只获得不到0.3%的免费广告。反对党在联邦宪政法院起诉,控告政府开支违反了德国《基本法》所规定的议会民主原则、政党平等原则和自由选举原则。不出所料,宪政法院判决政府行为违宪无效。
  判决的基本精神是,政府必须在政党竞选过程中保持中立。虽然选举是由政府部门(例如选举委员会)组织的,选举中发生的争议也是由政府的一部分(法院)解决的,但是政府不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资源去影响选举的结果,譬如像上案那样动用国库的钱为自己做广告,否则就会对选民的选择产生不正当的影响。因此,政府在选举中的作用只能是纯粹“管理性”的,也就是为选举过程提供一个中立的平台。至于选民会选出什么人、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如何等实体问题,政府一概不得干预。在选举结束前,这些是各个政党的竞选任务;政党在政治舞台上平等竞争,政府则必须保持沉默和中立。执政党也不例外,不能利用执政之便,将属于全体纳税人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竞选广告。在竞选过程中,政党或候选人当然可以利用自己筹集的资金,通过广告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但是执政党不能利用属于全民的国库资源为自己做广告。
  “三立事件”和“官方宣传案”在性质上是十分相似的,只不过民进党没有直接为自己做广告,而是通过“采购”的方式委托一个立场倾向自己的电视台去制作节目,但是台湾地区的媒体已经注意到执政党和媒体之间疑点重重的交易,例如三立电视台获得了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二二八事件”节目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三立的亲绿倾向是众所周知的。这样,媒体和执政党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媒勾结”。这种做法的问题主要在于两点:第一,执政党得以利用执政时期掌握的公共资源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通过自我宣传等手段影响选民的选择,从而干预选举过程中自下而上的民意形成过程,使现任执政党用目前的权力和资源优势影响下一次选举的结果;第二,执政党利用公共资源假公济私,因为政府资金是全体纳税人给的,应该用于对整个社会有益的公共事业,而现在却被用在一个特定政治派别身上。为了保证基本公正和政党之间的平等竞争,执政党不得动用公共资源为自己造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