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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谈体育运动国籍问题

  4.5 基于米兰达(Miranda)的国籍问题而引起的参赛资格争议
  古巴出生的跳水运动员米兰达1992年从古巴跳水队退役,1994年与加拿大籍妇女结婚而到加拿大定居并成为加拿大公民,但是米兰达仍然持有古巴护照并经常返回古巴。米兰达被加拿大奥委会选拔为2000年奥运代表团的跳板运动员并到了悉尼,但在悉尼遭到了国际奥委会的反对。9月11日,米兰达就其自己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争议向CAS悉尼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
  事实是,米兰达的确在1999年获得了加拿大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其在1991年代表古巴参加的比赛只是地区性的泛美运动会。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国籍”和“公民”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根据国际法以及某些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公民身份”和“国民身份(国籍)”是有明显区别的。可以这样描述这种情况,即所有的公民都是国民但是并非所有的国民都是公民。也就是说,在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联系中,关键的部分有可能是不用考虑他是否是该国的公民,但是该人有可能成为该国的国民。而从加拿大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到加拿大移民定居的人必然具有国民的身份,但这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在米兰达取得加拿大的公民身份之前就已经取得了国民身份。
  考虑到申请人的国籍问题,很明显,他不具备代表加拿大参加奥运会的资格,除非得到古巴奥委会和国际泳联同意以及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在某运动员代表另一国家参加奥运会前,其原来所属国家的奥委会是否放弃《奥林匹克宪章》要求改变国籍3年以上期限的规定是其自由裁量的事情,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滥用或者恶意的,否则CAS不会对国家奥委会的这种权力进行审查。国际奥委会也不能应当事人的要求去调查为什么某国家奥委会拒绝放弃这种三年期限的要求,但是如果某国奥委会的拒绝行为使得某运动员不能参加有关的运动会,国际奥委会就可以采取某些行动。尽管如此,运动员也没有权利来要求对国家奥委会的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调查。基于此,CAS不能对古巴奥委会的拒绝行为加以审查,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去审查古巴奥委会所作出的有关决定的有效性。尽管其最后一次代表古巴参加比赛已经过去了9年,但这不是能否代表古巴参加比赛的问题,而是一个他是否愿意代表古巴参赛的问题。因此CAS认为在古巴奥委会不愿意放弃的情况下,米兰达就不能代表加拿大参加比赛,故驳回米兰达的申请。
  尽管根据古巴法,米兰达仍然是古巴国民而不是无国籍人,但这并不能决定争议的解决。具体到米兰达恶言,CAS认为他从来就没有成为无国籍人。因为米兰达和佩赫滋争议有着基本的不同,佩赫滋在墨西哥离开古巴代表团并随后到达美国的时候并没有得到古巴政府的授权许可,他是一个叛国者,因而失去了基本的权利。而米兰达不是一个叛国者,他是以一个退役的运动员的身份离开古巴的,他与古巴的关系一直很友好,并曾经回去过几次。如果米兰达被剥夺了基本的民事权利,譬如基本的旅行自由和私有财产权,就可以从理论上把其看作一个无国籍人,但事实是他有旅游自由,他可以处理自己在古巴的财产。事实上,在米兰达选择定居的国家,国籍的归化是要经过一定的过程和相当长的等待期间的。不管怎样,米兰达能否代表加拿大参加比赛要取决于古巴奥委会的同意,因为CAS别无选择而只得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也即米兰达不具备代表加拿大参加悉尼奥运会的资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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