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参赛运动员国籍争议的实证分析
4.1 波多黎各棒球协会与美国棒协之间的运动员双重国籍争议
在波多黎各出生的C拥有波多黎各的出生证和美国的护照,他参加了美国职业棒球联盟比赛并且得到了美国棒球队的注意,随后作为美国棒球队的队员随队参加了训练,但波多黎各棒球队认为他应当代表波多黎各而不是美国来参加比赛。C指出他有权选择参加比赛所代表的国家,并指出其愿意参加美国棒球队以及代表美国参加包括世界锦标赛在内的棒球比赛。1994年7月,波多黎各棒协向国际棒球联合会发出了一份正式控告函,指出C应是自己球队的队员。12月,国际棒联将该争议提交CAS做出最后的裁决。CAS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力来制定自己的国籍规则,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具体到本争议而言,对于波多黎各来讲C是一个波多黎各国民,对于美国来讲C也是一个美国国民,因此他具有双重国民身份。《奥林匹克宪章》承认,个人可以拥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仲裁庭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国籍”和“国民身份”是颇为类似的,一方通常会被另一方来加以表述;而且没有必要为了解决争议的目的而对其加以区别,即使有也只是“政治”国民和“体育”国民的区别。
在出现某运动员具有双重国籍的情况下,选择其要代表的国家奥委会是该运动员自己选择的事情,而且一旦这种选择确定之后,也可以允许通过参加某些体育比赛而做公开的或者暗示的变更。为了两国的利益,C在1994年既没有代表波多黎各参加任何比赛,也没有代表美国参赛,因此他有选择其中任何一国参加比赛的权利。他的选择是代表美国棒协参加比赛,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附则1)以及国际棒协有关参赛资格的规定,C是可以作出这种选择的。CAS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5]
4.2 国际篮联与德国哈根俱乐部以及球员W的争议
本争议涉及的问题包括具有双重国籍的篮球运动员的体育国籍问题以及国际篮联有关规则的解释。W在美国出生,其双亲中有一方为德国公民,因此W同时取得美国国籍和德国国籍。W是德国哈根俱乐部的球员。1993年8月,国际篮联认为W拥有美国篮球国籍。同时,哈根俱乐部要求国际篮联确认W拥有德国篮球国籍,国际篮联拒绝了俱乐部的确认要求,并再一次指出应视为W拥有美国篮球国籍。1994年4月11日,国际篮联在CAS对W以及哈根俱乐部提出仲裁请求。
《国际篮联关于球员的国家地位规则》第1条规定,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一个球员可以取得一个或多个法律上的国籍,但该球员只能取得一个篮球国籍。此概念只用于体育目的。若球员还没有取得一国的法律国籍,则也不能取得该国的篮球国籍。同时根据该规则第4条第1款,球员因出生而可能取得出生地国籍、父亲国国籍、母亲国国籍、由于出生地是殖民地或附属国而取得宗主国国籍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而取得国籍等。W的篮球国籍属于美国还是德国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篮联关于球员的国家地位规则》第4条第3款来判断。该条规定,如果一个球员根据第4条第1款的规定而取得了多个国家的国籍,则他的篮球国籍应认定为出生地国籍,或如果该球员不具有其出生地国籍,则按第4条第1款所列出的顺序取得别国国籍。有下列情形除外:该球员放弃或失去该国国籍;该球员向国际篮联申请注册改变篮球国籍(第五部分);该球员在其十九岁或十九岁之后一直在其拥有多个法律国籍的任何一个国家打球,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他已选择该国为篮球国籍,除非他因第五部分所列原因已经与国际篮联签有国籍选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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