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条规则的附则规定如下:(1)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制定其比赛项目的参赛资格标准。该标准必须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2)参赛资格标准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其下属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奥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3)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都不得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运动比赛用于广告目的。即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许可,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都不得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运动比赛用于广告目的。(4)运动员报名或者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不应取决于任何金钱上的考虑。
《奥林匹克宪章》第42条(运动员的国籍)规定,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都必须是选拔他参赛的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的国民;涉及如何确定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所代表国家的一切争端,应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该条规则的附则指出:(1)凡同时是两个国家或两个以上国家国民的运动员只能代表其中一个国家,可由本人选择其所代表的国家。然而,该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洲的或地区的运动会或在获得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承认的世界锦标赛或地区锦标赛中已代表过一个国家后,不得再代表另一国家,除非他符合下面与改变国籍或取得新国籍有关的第2款的条件。(2)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洲的或地区的运动会或在获得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承认的世界锦标赛或地区锦标赛中已代表过一个国家并已改变自己国籍或者取得新国籍的运动员,必须在改变国籍或取得新国籍3年后方可代表新的国家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期限在取得有关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同意以及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缩短甚至取消。(3)如果一个加盟州、省或者海外部,一个国家或者取得独立的殖民地,如果一国由于疆界变动并入另一国,或者一个新的国家奥委会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运动员可继续代表他所属或曾经所属的国家。然而,如果运动员愿意,他可以选择代表自己的国家或者新的国家奥委会(如果有这样一个新的国家奥委会)为他报名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这种特殊选择只能一次。(4)另外,在一个参赛者处于代表一个他并非其国民的国家的情况下,或者在他可以选择自己想代表的国家的情况下,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针对具体作出一般性或个别性决定,特别是可以提出有关运动员国籍、公民身份、定居地或居住地,包括等待期的长短的具体要求。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只是《奥林匹克宪章》有关国籍问题的规定,只适用于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对于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比赛而言,运动员的参赛国籍问题通常要根据各有关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内部规则来确定,譬如参加国际足联世界杯比赛的运动员的国籍问题要根据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则来决定,而参加国际篮联比赛的运动员的国籍问题则要根据国际篮联的有关参赛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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