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
宪法的宪政主义”则是一种现代国家的制度逻辑,强调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唯一性,对民法的“根本法”地位作一种历史化的处理,将民法领域作为国家调控之局部领域看待,在保障私权和私益的同时,保留国家对于私领域的干预权力,特别是依据
宪法对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进行积极调整和规范控制,强调对于法规范的违宪审查,以合理平衡公域与私域、公益与私益。“
宪法的宪政主义”同时超越了“无政府主义”(强调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和“绝对主义”(强调有限政府),是对“民法的法治主义”极端化趋势的一种矫正机制。在本场“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中宪法学家童之伟的努力大致可以归入“
宪法的宪政主义”范畴之内,而且就目前的理论资源和制度空间而言,他的努力显得非常成功。在基本厘清了“民法的法治主义”与“
宪法的宪政主义”各自的核心内涵之后,结合“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中梁慧星与童之伟教授的系统性辩论,对于二者之间在现代国家语境中何以产生相当程度的紧张便比较容易理解了。对于“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的关系问题,在性质上与“民法的法治主义”和“
宪法的宪政主义”之间的关系是同构的,但是前者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理论范围,而后者主要是笔者从“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中引出的、与该场争议密切相关的范畴,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前者的一个子范畴。同时,“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的实质性分歧也可以从我们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特征来认识,如“法治国家”获得了政治正确,“宪政国家”却一直不能进入官方的主流话语,“法治国家”可能导致一个“绝对主义国家”,而“宪政国家”在发生上就是对近代“绝对主义”的一种超越,因此不可能滑向“绝对主义国家”。窥一斑而见全豹,“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引出的“民法的法治主义”与“
宪法的宪政主义”之争确实可以提示、引导同时也是逼迫我们认真思考“法治与宪政”、“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的关系,在汗牛充栋的“同一性或包容性”理论论述中补充进“差异性和冲突性”的理论视角和论证,这将在智识上提升中国宪法学乃至中国法学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