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涉及到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概念(同时也是政治哲学概念)的辨析:民法与
宪法、法治与宪政以及“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这是人类启动现代性进程以来在政治价值领域建构的核心范畴,且其论证与争议远没有终结。我之所以在“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中提炼出“法治与宪政之争”的概念范畴,并且侧重于从差异性和冲突性的角度阐释二者的关系,一是为了提炼出遮蔽在该场争议“问题之争”背后的“主义之争”,为反思改革和调整改革提供宪法学上的一个有意义的论辩框架,二是努力凸显“现代
宪法”的自由逻辑,以区别于“古代
宪法”的民主逻辑,从而在民主、宪政和法治之间引入更加精细化的理论视角。
笔者曾在以前的论文(指发表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的“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观点评述雨思考”一文)中涉及
宪法与民法关系的“两个基本法”问题,基本辨清了民法与
宪法之间的历史联系与法理层级。但是对于
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所牵引出的具有学术与社会双重意义的“法治与宪政之争”的具体内涵却没有进一步细致的加以说明。因此有必要再次以类似“补论”的方式弥补这一不足。通过对本场争议中民法学家的大量辩护性文献的阅读,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学界
宪法意识的整体淡化、部门内作业现象,根源在于民法学者秉持的
宪法观仍然是传统的
宪法观,或称为“古代的
宪法观”,或称为“事实的
宪法观”,因而梁慧星教授会认为全国人大的立宪行为与普通立法行为之间具有同一性,从而使得
宪法失去了规范评价的现代功能。这是一个与罗马法时代即开始成熟的西方法治传统相符合的,因而民法学者可以在逻辑上将私法自治推到法律的极致,对任何外来的干预甚至
宪法的干预都会感到不大适应,他们只想活在“法治国家”,而对于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宪政国家”却并不太感兴趣。我将民法学家的这样一种观念称为“民法的法治主义”,它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
宪法的宪政主义”之间在现代性语境中存在相当程度的紧张,这与“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之间的价值紧张是同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