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整预算年度起讫时间,消除预算效力真空。预算年度又称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指的是编制和执行预算所应依据的法定期限或预算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的预算年度一般为一年,但各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不尽一致。
根据《
预算法》第
10条的规定,我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种规定虽然与国民的日常思维习惯和行为定势保持一致,与工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也能大体吻合,但是它与我国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以至于造成预算效力的断档和真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年3月份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会后的4、5月份才召开。这样一来,在预算年度开始以后的3—5个月,政府所执行的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虽然《
预算法》第
44条肯定这种做法的合法性,[6]但我们认为,这严重影响了预算作为法律文件的时效性和严肃性,也使人们对
预算法的约束力产生怀疑,因此必须设法予以改变。要么将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提前至预算年度开始之前,或者将预算年度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如以每年5月1日至下一年度4月31日为一个预算年度。这样才能使各级政府在新的年度一开始就执行被批准的预算。就法律修改的难度而言,第二种方法较为简便,但从有利于维持预算传统和符合经济习惯的角度看,改变权力机关的会议时间以适应
预算法的需要更具有现实意义。
3.统一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权,简化拨款程序。我国财政机关长期以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分工界限不清晰,预算拨款部门集编制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逐渐形成了比较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预算资金的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时竭尽全力争取更多的资金,预算拨款时却总是愿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显示自己的权威,至于预算监督一般是无暇顾及,即使偶尔为之也很难逃脱本部门和系统长期形成的利益圈子的制约。
在当前的预算改革实践中,财政部门将其拥有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权分别赋予内部不同的机构行使,这对于加强预算执行制非常有帮助。具体的思路是,将预算处的总预算会计职责独立出去,成立总预算执行机构,负责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拨款,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银行化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总预算执行机构要与国库部门联合,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对部门财政支出实行统一支付,这将为预算拨款制度带来根本的革新。
4.推广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国目前普遍采纳的是财政资金的货币化分配体制。其在预算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普遍不高,重复购置、盲目购置、随意购置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预算资金不按预算目标使用,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预定的活动计划的落实,除此之外,采购资金的使用也缺乏透明度,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赞成配合财政支出制度的改革,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制度,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