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算法的发展与完善刍议 (二)
刘剑文;熊伟
【摘要】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利益调整的难度以及制度设计本身的一些问题,中国
预算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结合当前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和世界财政法治发展的潮流,以规范和保障政府财政行为为己任的预算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积极的回应。无论是预算编制、预算审议还是预算执行,都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调整和改革。
【关键词】中国;
预算法;发展
【全文】
三、预算执行制度改革与中国
预算法的完善
1.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强化预算法律效力。所谓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行为。为了增强预算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规预算调整的实体标准和法定程序,并严格其他预算变动的形式和审批。
首先,应明确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的特殊性。预算调整绝不应该成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普遍现象。而目前我国预算法对何谓允许预算调整的“特殊情况”未予深究,这给预算调整的申请和审批都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
预算法中应特别强调,预算审批通过以后,除非发生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特别重要的事由,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调整。
其次,严格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个月前提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决议,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半个月前必须将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决议发给各位委员。人大常委会审批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投票通过。审批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还需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如果国家发生紧急情况,人大常委会“两月一会”的制度的确无法适应需要。因此,应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常委会按正常程序追认。[5]
再次,取消县级以下政府追加预算的权力。因为县乡两级政府级别较低,不需要应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国防安全的特殊情况,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而无法通过本级预算自求平衡时,可以通过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途径解决。
最后,规范预算变更的审批标准和程序。我们将预算调整之外的一切预算内容和项目的变动称之为预算变更,包括预算预备费的动用、预算科目的流用、预算划转等。这些形式然不需要权力机关的审批,但在政府机关内部也应该确立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如预备费在平衡预算中的启动顺序究竟是在预算调整之前还是之后;预算科目的流用时是否对不同级别的科目设置不同的审批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