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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制度与普法教育——论成立服刑人员亲属帮教组织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

  另一方面服刑人员要改造的是他们的主观世界,这是监狱改造宗旨,如果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并没有查清,而只是唯意志地主观认定,无的放矢,那所谓的分类教育阶段教育就不能落实,监狱还是会落入以个人主观好恶来评价服刑人员的人治泥潭,狱制改革的目地就是要降低重新犯罪率,使监狱成为一个净化器而不是“培养皿”。
  前年长春市发生的组织服刑人员以外出劳务为名而“工商稽查执法”公开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虽只是极其特殊一例,但暴露出的问题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社会治安意义,监狱是国家机构组成之一,是行政体制,如果监狱中的服刑人员都具有了这样的协助执法权力,这意味着什么?
  第三,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已经开始,作为标志,一些重点城市社区服刑已在进行,对于这些社区服刑人员该进行怎样的系统管理教育帮助呢?这个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在家属帮教组织身上,他们有着发自内心的对犯罪的痛悔,对细微的不良行为都有着深恶痛绝的排斥,他们希望社区服刑人员与监狱中的亲人一样改恶从善,有着相同的感情,因此他们是最真诚,积极、自觉的管理者。
  刑释人员出监后的生活反差是造成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而社会亲属帮教组织能相互配合多方面给予帮助及心理辅导,并通过多种渠道为其安排培训就业,另外还可以调整净化刑释人员之间结成的各种关系,使他们能共同面对过去,不再重蹈覆辙,相互提醒,鼓励、共创美好生活。
  第四,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服刑,思想上最为担忧的是年迈的父母老无所养贫病交加,年幼的子女少失所教浪迹街头,虽然这是其本人一手造成的,破坏了社会也就意味着破坏了家庭,但并不意味着家属也应受到这样无情惩罚,家属帮教组织能团结起他们,相互扶助关怀,并可以此为教育内容指导监外服刑人员负起一定的抚助工作,共同坚强地面对生活的困难,进而消除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消除不稳定家庭所造成的社会治安隐患。社会家属帮教组织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监狱的双重作用。
  第五、《监狱法》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届人士及罪犯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成立服刑人员亲属帮教组织也正是这一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他们与服刑人员血脉相通、骨肉相连、他们最为关心服刑人员的教育成长,并且更加迫切,子不教,父之过。今天又再一次有了教育的机会,怎能轻易放弃?并将以他们为核心而形成全社会帮教局势、何乐而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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