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狱与企业,体制上的分离
2003年开始试点的以监企分离为主要内容的监狱体制改革,也正是要使监狱独立出来,完善其自身的惩罚教育功能。惩罚的作用就是使人反思自救,服刑人员冷静反思自身的犯罪,有认罪悔罪心态,并以努力学习、遵规守纪的行动表现出来,作为对这一自我反思悔罪自救行为的鼓励肯定,可以适当地减轻惩罚力度,在这样不断减轻惩罚的鼓励下,服刑人员为追求更为广泛的自由及权利而不断学习提高,从而实现监狱惩罚教育改造人的宗旨,这是一个由下至上的自我努力解放的过程。单独关押、严格限制其自由,这就是监狱法定的惩罚状态,监狱中再没有较此更为严厉的惩罚。可以这样理解,这就是社会最低层,束缚力最大的阶层,是极端,只有不断地自我向上努力,才能逐渐摆脱束缚获得自由。因此监狱内不再对服刑人员提惩罚二字,已经失去意义,只提奖励及取消奖励,监狱本身就是惩罚。
现在的监狱大都以企业农场形式存在,服刑人员因生产需要而被组织成各种集体,如班、组、队等,相互协作劳动,从其建设布局及服刑人员的组织管理方面都不符合刑罚执行所应具备的,严格限制其人身自由及权利的条件,只能说是符合服刑人员出监参与集体活动掌握某些技能为社会生活作准备的出监期教育条件。因此,监狱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建设符合刑罚执行要求的,具备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及权利的监狱,以及总结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度等方面。目前各省市的监狱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已经全展开,这一工作应当以监狱体制改革中监企分离作为指导思想,突出建设或改建集中实现监狱功能的,以单独关押的监舍为主要建筑结构的监狱,以与现在的劳动教育为主的集体生活协作的农场企业形式监狱相配套,使得服刑人员各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又自成体系,实现监狱与企业的不同体制的彻底分离。
在行政管理上,单独关押,实行惩罚教育职能的监狱应当由省监狱管理局直接管理,而企业监狱,也就是日后所称的所谓矫正公司,也将交由国资管理公司实行正规的产权明确,按劳取酬的企业管理,这样体制上的分离,使得监管局能充分地实现其监狱管理职能,将原来分散的监狱管理体系集中起来,而不再是各监狱因各自的企业生产而各自为政,监管局鞭长莫及。集中掌握了对服刑人员监内教育、考核、调派的权力,其教育管理作用才能落实到“人”。
四、依法管理与人性化管理
从《治安法》是否适用于监狱这个问题上可以看出,依法治监,首先要放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里,治监之法与治国之法相统一,监狱是国家机构之一,社会结构之一,服刑人员仍是社会成员,对他们依然适用于各项全国性的法律,不能在统一法制上开天窗,成为法外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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