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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地执行什么法——谈《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监狱中的适用问题及狱政体制改革中监狱自身的定位

  交流组成社会,人在交流中成长,人的思维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人与人交流的模仿。如何控制服刑人员的交流层面,使他们尽量与积极的向善的一面交流,而避免同恶的消极的一面交流,这是惩罚教育的关键,环境改造人,交流改造人,监规纪律的制定要以此作为指导思想。
  在集中受训及劳动教育阶段违反了基本的监规纪律及《治安法》并被处以相应处罚的同时,则取消上述奖励而重新回到单独关押阶段,对于第二次“入监”的考核将更为复杂严格,获得奖励而进入下一阶段的难度更大,第三次、第四次则相应地加大考核难度,从而使服刑人员养成尊重自己、珍惜自己取得的改造成绩,时刻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的良好习惯。
  服刑人员违反《治安法》被施以的拘留等处罚都将与刑期累加合并执行,当然是在刑期执行完毕后在拘留所执行,如果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则可以报请当地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刑外加教,这样对服刑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都将与社会相统一,从而基本实现监狱为社会统一法制之下的依法治监。
  在目前的监狱管理中,对于一些无刑可减或抱有不减刑态度的服刑人员,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激励措施的,而禁闭天数有法定限制,惩罚教育时间短,也不以服刑人员的悔悟行为作为是否解除禁闭的条件,其中个别服刑人员视禁非禁,为所欲为,数次甚而数十次地违规违纪,住禁闭,禁闭期累加可用年来计算,每一次禁闭处罚则意味着对监狱治安的一次破坏,对其他服刑人员的权益造成一次侵害,而这些侵害却并没有得到有力的制止,从而造成监狱的惩罚教育功能的弱化,使依法改造的广大服刑人员对这样现实的法制教育失去信心。
  对于在监内违反监规纪律而应受到处罚的服刑人员,由于其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在其释放回归社会后,由于身份的改变,这些违反监规但并不违反社会治安法规的行为无法被追究,从而助长了服刑事人员违规违纪的侥幸心理。如某名服刑人员私藏手机,在其释放后,将手机留与其它服刑人员使用而被发现,释放的服刑人员由于不再受《监狱法》管辖而不再受到处罚,而另一位依然处于服刑期的服刑人员却要受到处罚,同样的违禁品,同样的违规行为,但是结果迥异。对于这样仅仅因为法律管辖衔接不统一而造成的执法不公平,将使服刑人员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认罪服法积极性受挫。
  另外,由于监狱内治安只是依《监狱法》进行管理,出监后的服刑人员只知有监规纪律及相应处罚,而对于《治安法》《劳教法》等基本社会治安法规缺乏切实感受,在两种管理的差异中回归社会,造成法制上的不适应,违法几率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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