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拓宽研究领域。作为税法学研究对象的税收法律关系本来就复杂多样,现有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也有国内税收法律关系;既有税收
宪法性法律关系,又有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15],税法学没有理由厚此薄彼,而应当满怀热情地将它们纳入自己正常的研究范围中来。在研究的过程中,不同的研究者在不同的时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优势进行研究重点定位和调整,但是不能从整体上割裂各个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与此同时,税法学还应当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这方面税法与民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已经进步,并且有了一些较高质量的成果,与其他学科的联系研究还远远不够,税法与
宪法(如税收权利的
宪法保障、税收立法等)、税法与
刑法(如各种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等),税法与外国投资法(如税收国民待遇等)、税法与诉讼法(如税收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如大陆税法与港、澳、台三地税法间的冲突与协调等)其实都能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同关心的问题。今后税法学必然在继续加强自身基本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发展。除此之外,中国税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的研究,通过比较、借鉴和参考国外税收立法和实践的先进经验,丰富和发展迫切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税法学。
【注释】 倘仅从时间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著作应为1985年由时事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编著的《国际税法》,但一般认为,198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所著:《中国税法概论》一书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形成。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第1997年第1期;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张宇润:《论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陈学东:《浅论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李刚:《对税收基本法几个问题的认识》,《财经研究》1996年2期;华国庆:《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刍议》,《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关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司法体系的立法思考》,《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徐志:《我国税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