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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导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导读


刘剑文


【关键词】所得税法;十八讲
【全文】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承担着一国经济发展的重任。因此,为企业创造适宜发展的法治环境,是一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要内容,这也成为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基础性原因。享受了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运营于国家所创造的投资环境下的企业,理所当然地要为此而负担相应的税收对价。同时,企业是一国重要的纳税主体,关涉我国所开征的大部分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尽管企业是为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但由于其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实际上真正以企业所创造的财产来承担税负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当然也有少量的房产税等。作为平等竞争的主体,企业也即应平等的分摊政府为投资环境的建设,以及相应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所支出的成本,亦即税收负担。长期以来,在国家直接对企业征税、直接参与企业新增经济价值的重新分配的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由于我国实行“双轨制”的立法,故形成内资、外资企业有别、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差别巨大的税收分摊模式,造成了国有企业、内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不同资金来源、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有鉴于此,我国从1994年开始着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以实现各类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作为基本的目标。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人大代表以赞成2826票、反对37票、弃权22票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无疑对我国实现企业的公平税收负担,取消企业间差异性的税收成本,构建平等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有着重大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规章为主体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承接与变革,保留了适应经济发展、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的制度,废除了造成企业间差异性税收待遇的条款和与新经济形势发展不相符合的税收征管规则,确立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新的征管实践的新制度,在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收抵免、税收优惠、反避税和纳税地点等方面实现了制度的创新。可以说,《企业所得税法》是在原企业所得税制度基础上的一次全新的立法,必将书写我国企业所得税领域法治化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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