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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财税法学人的历史使命

  (三)维护纳税人权利,培养纳税人意识
  纳税人是政府官员的“衣食父母”,财税法必须注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作为二十一世纪的财税法学人同样必须以维护纳税人权利为己任。[6]财税法为国家所立,因此往往偏重于保护国家利益,而忽视纳税人权利。我国的纳税人由于还没有强有力的代表人和代表机构,因此,真正为纳税人说话的人其实很少,纳税人的呼声其实很弱。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二十一世纪,当法治和权利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纳税人权利的观念也开始逐渐为国家和社会所重视。我国开始逐渐进入权利的时代,纳税人权利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整个社会的纳税人意识还比较淡薄,纳税人权利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特别是没有深入到政府官员的心中。把纳税人仅仅当成义务人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时就需要我们财税法学人通过自己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活动,通过我们的课堂和学术论著向整个社会宣扬纳税人意识,宣传纳税人权利的观念,倡导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国家行动和社会行动。
  其实,如果全社会真正认识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实质和重要意义,全社会都会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行动中。从纳税人是税收之源,是政府官员的“衣食父母”的角度来看,保护纳税人权利是理所当然的。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都是纳税人给的,国家和社会有什么理由不去保护纳税人权利呢?从国家和社会存在的根本目的来看,无非也是为每一个纳税人谋福利,让组成国家和社会的每一个纳税人比在原始状态下或者个体状态下生活得更幸福。既然如此,国家和社会怎能背离自己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去损害或者漠视纳税人权利呢?
  现实中之所以还存有侵犯和漠视纳税人权利的现象,国家和社会之所以还没有完全将保护纳税人权利提到足够高的地位,那是因为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还没有真正理解纳税人的内涵,没有真正领悟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真谛。同时,也说明了我们财税法学人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没有完全做好财税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财税法学人既要成为理论家,也要成为教育家和宣传家。把财税法的真理撒播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是历史赋予我们财税法学人的神圣使命。我们应该不辱使命,勇敢地担当起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在实现个人理想和抱负的同时,也为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和全体纳税人的福祉而努力奋斗!
  
【注释】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参见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
或许有人觉得这一说法有点夸张,其实,一点也不夸张,马克思早就形象地指出:“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参见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4页。
特别是最近的一些重大立法活动,立法机关都广泛吸收了学者的参加。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就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而《财政转移支付法》和《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则直接邀请学者起草专家建议稿。
]令人欣喜的是,学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纳税人权利问题,而且已经有多篇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主题的法学博士和法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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