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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财税法学人的历史使命

二十一世纪财税法学人的历史使命


刘剑文


【关键词】财税法学人;历史使命
【全文】
  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世纪,财税法关系着政府和民生的根本,关系到权利与权力的制衡,是国家与纳税人双方利益的调节器。因此,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与良性互动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源于国家和社会寄予的巨大期待,而更重要的是源于社会良知的中国财税法人将应担当起历史的责任和不辱社会使命。
  一、我国财税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和谐社会建设与财税体制改革
  和谐社会建设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1]
  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是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2]更何况我们正身处中国如火如荼的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的立、改与废已是周遭平常不过的事件了。在公民的财产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平衡与协调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的财税法,更在日渐深入的改革进程中,面临进一步的变革。于是,有学者甚至断言,“唯有死亡和税制改革是人的一生所不可避免的”。
  和谐社会建设与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财税制度和财税体制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之一。它上牵国家利益,下系公民和法人的得失,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构建和谐的财税制度和财税体制。中共中央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把财税制度与财税体制改革提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明确规定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和“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包括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和对或有负债的有效监控。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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