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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学派与罗马法研究范式的转变

  这是一个具有颠覆性价值的描述。它从根本上动摇了我们传统上所持有的关于罗马法的独特性的观念。的确,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但是,它的经典性价值,也许恰恰并不在于它为许多法学问题提供了精妙的规范体系,它的独特性在于它作为一种法,其存在方式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由此所表达出的罗马人的特殊的关于法的观念。
  上面所叙述的就是由塔拉曼卡教授等人所发展出来的对罗马法的一种新的视角。这是一种尊重事物的本来面貌,不以现代的观念投射到古代人的生活世界中的研究角度。它结合了历史研究方法的优点,但是,它所进行的研究是一种最严格的法学研究。
  就罗马古典法时代而言,在私法领域,并没有一个垄断了立法权的立法者。许多享有解答权的法学家,针对具体的法学问题作出解答,其解答具有法的效力。同时不同的法学家之间也展开激烈的学术辩论,这些处于辩论中的观点也都具有法的效力。由此,我们看到一种独特的法现象,它让持有现代的“法规范”观念的人感觉匪夷所思。现代人关于法的最基础的观念,乃是一种规范化的观念,把法看做一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的规范体系。无论是法官立法还是议会立法,无论如何,法规范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怎么能够允许不同的相互冲突的规范同时存在?这就涉及到对法的规范性本身的看法问题。在罗马人看来(至少在古典时代是如此),法不过是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方案,而解决同一问题可以存在不同的法的方案。在这些不同方案之间并没有一个对错之分,只是考虑问题的角度、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不同而已。
  塔拉曼卡教授所发展的对罗马法中的“以论辩的方式而存在的法”(Ius controversum)的现象的研究,突破了规范研究方法的模式。他不试图通过罗马法研究而建构或阐述出一套法的制度规范出来,他具体地深入到罗马古典时期的学派争论、学术争鸣中去,考察罗马法学家是如何面对具体的问题,从什么样的角度,运用什么样的方法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法的解决方案。他还考察不同法学家提出的不同解决方案的依据,以及法学家在这样的相互辩论中所运用的法学方法。这是一种面对实际的法的技巧,它特别鲜明地突出了罗马法学家的实践理性,以及罗马法所具有的高度的实践性的特征。罗马法研究,因此也具有了一种法学思维训练的功能,它不再教条化地提供一个标准答案,它所关注的是面对实际生活给出一个法的解决方案的能力。罗马法研究还展示出一种特殊的关于法的古典观念。在这里,罗马人表现出与现代人不同的关于法的规范性、法的存在样式的看法。正是这些,罗马法才真正表现出其“典范”的特征,体现出一种不同于现代的古典观念。贡斯当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不一样,古代人的法观念也与现代人不一样。而从罗马法的研究的角度,从研究的方法论的角度对此加以揭示的,就是塔拉曼卡教授的杰出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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