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注意这一学术方法的理论潜台词的话,它似乎隐含着一个“无所不包的罗马法”这样的判断,还包含着罗马古典法的高度整合性以及一致性这样的前提。看看意大利20世纪的罗马法研究选题以及处理材料的方式,真的要使人产生“现代法的一切,罗马法早已有之”这样的感觉,因而发生“阳光之下无新鲜事物”的感慨。
但是,我相信这不过是一个关于罗马法的神话。在浩瀚的罗马法文献中找到一两处与现代法有相似之处的规范是一回事,但是将其建构成为一个与现代法平行对峙的法规范的类型则是另外一回事。完全脱离历史语境的规范建构,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过是对于原始文献的一种过度阐述而已。古代人与现代人存在于不同的生活世界,面对着来自不同时代的问题,怎么能够想象,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古代人都已经预先作出了一个答案呢?如果说对于许多的传统问题,罗马法的确提供了一套“罗马人的方案”,但是这一叙述绝不能任意夸张。如果刻意地为了现代的问题而去寻找罗马法上的方案,那么从方法论的角度,很可能发生一个非历史化的“以今人之心度古人之腹”的时代到错。很可惜的是,这的确是20世纪那些拒绝将罗马法研究“历史化”的规范研究者的方法论上的误区。但是,很幸运的是,由于塔拉曼卡教授等人的努力,罗马法作为一种法的研究,在方法论上发生了深刻的转变。罗马学派再一次获得新的生命力。
四
近现代以来的罗马法研究,一直在寻求一个关于罗马法的独特性的答案。在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派那里,罗马法的优越性在于其高度的理性化,罗马法被认为是一种被书写下来的理性。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潘德克吞学派,认为罗马法的最大的特征在于其逻辑的严密和规范的整全,而这恰恰与概念法学的思维方式相互吻合。而在历史主义的研究者看来,罗马法的优越和卓著,与整个古典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达相联系,是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历史现象。从罗马法研究作为一种法的研究的角度看,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在罗马法研究方法论上并没有许多的区别。以历史主义相号召的历史法学,在罗马法研究中却发展出一个不折不扣的非历史化的概念法学流派。他们把罗马法作为一个存在于西方古典时代的“法的类型”,认为罗马法的独特性在于其规范的理性、严密,因此应该成为一个值得现代去效仿的对象。
但是,结合历史的方法而展开的罗马法研究却越来越显示出罗马法的真实的历史面貌。罗马法规范,从来就不象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严密的具有高度逻辑性的整体。抽象地谈论“罗马法规范”,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容易导致误解的命题。罗马法在很多的时候,并没有提供给我们一个确切而且唯一的规范。罗马法本身就是以一种“各种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学家观点”的方式而存在。至少在私法领域,罗马人并没有那种一元化的,确定化的规范观念。这种关于“规范”的观念只与近代以来国家立法主义、实证法学以及法典编纂相联系。所以,当我们以自己的时代所赋予的关于“法律规范”的观念去寻找罗马法上的“规范”的时候,其实就已经预定了我们所寻找的结果:我们不过根据现代的观念去解释罗马人的经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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