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罗马学派与罗马法研究范式的转变

  自夏洛亚创办罗马法研究所以后,历史的研究方法就得到高度重视。从扩展原始文献的角度来看,除了原有的法学文献外,罗马法研究所还致力于文学文献、碑铭文献、纸莎草文献以及考古文献的研究。事实上,与夏洛亚共同创办罗马法研究所的德•鲁杰罗(De Ruggiero)同时也是罗马大学文哲系的考古学教授。他们不仅研究罗马法而且研究古代东地中海的法。因此,从一开始,罗马学派就被投上了浓重的历史研究方法的色彩。但是,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被抛弃。夏洛亚等人仍然运用规范研究方法,通过罗马法研究,建构具体制度的规范体系,来实行对现行法的补充和改造,为一个新的法典编纂提供理论准备。他们的这种角色使其同时具有罗马法研究者和民法研究者双重的身份,而且这二者也没有被严格区分开来。例如在20世纪20年代之后,夏洛亚等人推动的意——法债法统一运动中,于1928年公布的《债与契约法草案》既是一个罗马法研究成果,也是一个民法研究成果。这样的对于历史研究方法与规范研究方法的平行运用,一直维持到20世纪40年代前后,并且形成了在罗马公法领域以侧重历史研究方法,在私法领域侧重规范研究方法的格局。这一演变的结局是罗马公法的叙述被历史化,形成了“罗马法史”的研究,出现了属于历史学研究的著作类型——《罗马法史》;而罗马私法的研究,仍然以制度规范研究为中心,形成了对制度进行规范研究的著作类型——《罗马法教科书》。两种学术研究方法,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得到了平衡。
  但是,以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重新编纂运动为标志,罗马私法领域的规范研究方法也遇到越来越强大的挑战。在不再承担服务于法学实践的法规范构造的使命之后,罗马私法研究的方法论的定位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罗马法与现行法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一个重新的界定。若从历史的角度看,毫无疑问,罗马法是一种历史现象。但是,伟大的罗马学派,却倾向于从不同的类型和范式的角度来看待罗马法现象与现代法现象之间的关系,虽然二者之间的确存在历史继承关系。换言之,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应该认为罗马法是一种法的范式和类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调整“方案”。我们考察罗马法不纯粹出于一种历史兴趣,而是要回答罗马法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和回答我们所遇到的问题。这样,罗马法研究就不是一种法的“历史研究”,而是罗马“法样式”的研究。因此这样的研究是一种法学的研究,而不是历史研究。
  把罗马法看作一种法的类型和范式,这显然是一种非历史的视角,这就必然要在罗马法的1000年的发展历史中选择一个可以担任这种典范的时代。罗马古典时代的法成为当然的选择。西方世界其实也与中国人一样,对自己的历史存在一个理想化的“古典时代”的想象。不过,就法学而言,很不幸的是,能够流传到今天的罗马法文献,绝大多数属于拜占廷时期的文献,也就是优士丁尼时代的法。优士丁尼虽然是对古典时代的法进行编纂,但是在其中进行了许多的添加和修改。这样的工作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被认为损害了古典法的科学和优美。为了恢复古典法的面貌,服务于建构一个法的“典范”和“样式”的目的,在罗马学派中发展出一个所谓的“添加学派”(interpolalista)。他们致力于从优士丁尼法中辨认出古典法的原貌,去除后人对古典法的修改和添加,并且以古典法为中心,将罗马法建构为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这样的学术方法,在阿兰乔•鲁兹的时代发展到顶峰。以服务于建构一个法的“典范”,以及各种法规范制度的“罗马人方案”为目的,罗马法学家在现行法之外,另外搭建了一个法的天地,罗马法因此时刻与现代法遥相呼应,提供着一个对照和比较的参照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