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我参考了,整个这一段都参考了瓜里诺(G. Guarino)的出色的论文。参见氏著,论关于激励型与指导型的法律的宪法体制(1961年),现在收于:经济公法与能源法论著,米兰,1962年版,第125页以下。关于纯粹的确认型的法律,可参见第138页以下与第141-142页。
瓜里诺,前引书,第131-132页。
瓜里诺,前引书,第132页。
最近的理论,除了贾尼尼(参见氏著,经济公法,波洛尼亚,1977年版,特别是第228-232页)的概括外,还可参见塞拉尼(D. Serrani),作为资助者的国家,米兰,1971年版,以及阿马托(G. Amato),工业的政府管理,波洛尼亚,1972年版。还应该提到迪·罗比兰特(参见氏著,经济指令与法律规范,都灵,1955年版,特别是第10-11、25、28、72-73页)对于调整私人行为的报酬的规范的深刻研究。
瓜里诺,前引书,第137、138-139页。
对此特别可参考斯巴尼奥洛·维哥里塔(V. Spagnuolo – Vigorita),向私人提供公共财政支持中的法律问题,那不勒斯,1964年版,第56页以下;以及雷西略,私法对公共行政活动的关注,载于:经济法,第10年,第1册,抽印本,1964年版,第14页以下。
有关这一问题的深刻揭示,参考波比奥,法的激励功能,前引书,特别是第30页以下,以及同一作者,广义二分法在法的理论中的运用,前引书,特别是第634-635页。
在一个现代的理论中,意大利的传统的“奖励型法律”可能会重新兴起,对此,除了参考乔亚(MelchiorreGioia)的经典的著作外,还要参考阿尔比尼(P. L. Albini),关于法以及政治-法律的科学与教育的分析论述,维杰瓦诺,1839年版,第97-103页以下。
参见罗多达(S.Rodotà),民法改革的理念和技术,载于:商法杂志,1967年,第1辑,第90-101页。
有关论述可参见,瓜里诺,前引书,第130-131页。
举一个例子,以及有关的犀利的批评,参见维森蒂尼(B. Visentini),银行不应该“烧掉”上百十亿的钱,载于:晚邮报,1978年8月19日。
参见莫斯卡(G. Mosca)具有历史的直觉的论述,自由国家与工团国家(1925年),现在收于:议会体制危机期间的政党与工会,巴里,1949年版,特别是第312-313页;帕累托(V. Pareto),民主的转型,由米西罗尼(M. Missiroli)编辑,波洛尼亚,1964年重新印刷,特别是第53-89页(第2章:中央主权的破碎)。
关于莫斯卡的地位,可参见皮奥瓦尼(P. Piovani),杰达诺·莫斯卡(Gaetano Mosca)的自由主义,载于:意大利法律—政治哲学的历史时期,米兰,1951年版,特别是第140-142页。关于反对“工团反国家的谬论”中的“我们的
宪法科学之父”的地位,可参考,文噶里(P. Ungari)的生动描述。参见氏著,阿尔弗雷德·罗科(Alfredo Rocco) 与法西斯的法学观念,布雷西亚,1963年版,第32页以下,第48-49页。
对此,可特别参考科帕·朱卡里,单独法与共同法,前引书,第82页以下,以及支持的观点:费拉拉(F. Ferrara), 意大利民法研究,第1卷,罗马,1921年版,第83-84页。在例外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区分,除别的学者之外,也被罗科(Al. Rocco)所否认(参见氏著,商法原则:总论,都灵,1928年版,第58页以下,第160页以下,第63页的注释1,指出了有关的参考文献)。
在这里提出这两个概念不是为了验证有关的批评,它们是作为历史上出现的范畴而被使用的,这是建构性的标准,可以用来收集和对各种现象进行分类。
费拉拉,意大利民法研究,前引书,第83页。
关于法律整合现象,M.维奥拉(M.Viora)对之作出了透彻的研究。参见氏著,皮埃蒙特
宪法,都灵,1928年版,第288页以下,以及同一作者,法律整合与法典编纂:法典编纂史研究(第3版),都灵,1967年,特别是第25页以下,第40页以下。在法律整合与法典编纂之间的对立被V. P.莫尔达里(V. P.Mortari)消解掉了。参见氏著,托斯卡那(Toscana)的格兰度卡托(Granducato)的法典编纂的尝试,载于:意大利法学杂志,1952-1953年合辑,第386-387页。
参见多勒(H. Dölle),当代的民事法律的法典编纂,载于:新商法杂志,1950年,第27页。
关于斯莱格尔贝格(Schlegelberge)的这句话,参考,多勒,当代的民事法律的法典编纂,前引书,第28页。参见伊尔蒂(N. Irti),法典的黄昏,载于:时代报,1978年2月18日,以及,政治选择与法律技术,载于:二十四小时的太阳(il sole- 24 ore),1978年3月1日。
参见哈耶克,自由宪章,前引书,第181页(在这里,作者写到“真正与身份相对立的是一般的并且统一的,对所有的人都同样有效的法律的统治,或者我们可以这么说,是在该拉丁术语的原来的意义上的,作为私人性的法律(privileges)的对立物的法律(leges)的统治”);维勒,法学中的意思主义的兴衰,前引书,第279-280页;雷西略,意大利私法教科书,前引书,第137-140页;关于私人性的法律,马提乌,革命的希望,前引书,第124页以下,提出了重要的论述;一个很有意味的例子,可参见杰莫罗,不可否认迟早要给请求者一个位置,载于:新闻界,1978年8月18日。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由雷索那(M. Lessona)翻译的意大利文本,都灵,1967年重新印刷,第9章,第128页:“我们的父亲们不认识‘个人主义’这个词,我们根据自己的用法而塑造了它,因为在他们的时代不存在一个不属于一个团体的个人,而这个团体只被整体地来考虑;但是成千上万个组成了社会的团体只考虑自己。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是一种集体式的个人主义,我们所知道的是,它为走向真正的个人主义作出了精神准备”。关于受到阶级、政党、阶层、压力集团的逼迫而导致的法律危机,“已经打破了脆弱而又抽象的关于拟制的统一的人民意志的面相”,参见科塔,技术的胜利,前引书,第157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