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维勒(M.Villey), 法学中的意思主义的兴衰(1954年),现在收于:法哲学历史讲义,巴黎,1962年新版,第279页; 乔尔加尼,前引书,第396-397页;桑多罗·帕萨雷里,前引书,第26页;瓜尔涅里(A. Guarnieri),公共秩序与民法的法律渊源体系,帕多瓦,1974年版,特别是第48页以下。
参见阿洛里奥(E.Allorio),法在意大利的发展历程(1950年),现在收于:法的问题,第3卷,米兰,1957年版,第5页。
哈勒维(D.Halévy),关于历史加快发展的论文,巴黎,1948年版。关于法的领域,萨瓦提埃(R. Savatier),当代私法中的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卷,巴黎,1959年版,第18、71-73页;里贝尔(G. Ripert),法的演变与进化,载于:法的危机,帕多瓦,1963年重新印刷,第9页(关于法的静态的概念已经被一种持续创造的动态的概念所取代)。在科塔(S. Cotta)那里也有准确的论述(参见氏著, 技术的胜利,波洛尼亚,1967年版,特别见第179-180页),加快的发展“使得任何一个起源于守旧心态的过于确定和细节化的计划很快过时。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一个如同法典那样的,追求完整和严格的规范体系也是有效的”;马德乌其(N. Matteucci),转变社会中的自由主义,波洛尼亚,1972年版,特别参见第99页以下。
罗斯(J.Roth),快速的轮回(1932年),汉堡,1958年版,第83-84页,转引自,马格里斯,前引书,第17页。
对此,有些要点可参考,坎第安(A. Candian),意大利私法的新立法(1928年),现在收于:法学论文集,第1卷,帕多瓦,1931年版,第111-112页;里贝尔,民主体制与现代法,巴黎,1948年版,第17、31页;同一作者的,法的创造力量,巴黎,1955年版,第315-317页;阿斯卡雷里(T. Ascarelli),私法中法典的理念与解释的功能(1945),现在收于:比较法与解释问题研究,米兰,1952年版,第181-182页;同一作者,商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的意义,载于:意大利法学杂志,1952—1953年合辑,第36-37页,第43页以下。
特别可参考阿斯卡雷里,前引文,私法中法典的理念与解释的功能,第181页。
特别可参考科帕·朱卡里(P. Coppa-Zuccari),单行法与区域法,载于:论文,第1卷,莫德那,1915年版,第80页以下。参见古埃里(V. Gueli),单行法与法律体系,米兰,1942年版,第45页以下。
参见卡尔内里第(F. Carnelitti),
刑法中的平等(1935年),现在收于:关于法的论述,帕多瓦,1937年版,第138页;同一作者,法律的危机,前引书,第169页以下;德·奥那特(F. Lopez de Onate),法的确定性,由阿斯杜第(G. Astuti)编辑,附有科尔萨勒(M. Corsale)的附录,米兰,1968年版,第71-72页;卡拉曼德雷(P. Calamandrei),法的确定性与学术的责任(1942年),现在收于:民事诉讼研究,第5卷,帕多瓦,1947年版,第95页;杰莫洛(A. C. Jemolo),现代国家的危机,载于前引:法的危机,第120页;阿洛里奥,前引书,法在意大利的发展历程,第6页以下;阿拉拉(M.Allara),现行法中的过量的规范,载于:
民事诉讼法季刊,1959年卷,第238页以下;雷西略(P. Rescigno),意大利私法教科书(第3版),那不勒斯,1977年版,第95页。
费拉拉(F. Ferrara)的论著则具有罕见的历史感。参见氏著,由战争所造成的法律民事关系上的影响(1915年),现在收于法学文集,第1卷,米兰,1954年版,第33-63页;战争法与和平法(1918年),出处同前,第64-105页。在这后一篇论文中(第71页),费拉拉将战争时期出现的法律概括为四种类型:1、战争的特别规定;2、由于战争而出现的共同法的原则;3、新法的萌芽;4、用来恢复战后关系的,特别是用来在将来规范由于战争冲突而产生的继承问题的特别原则。
尼科洛(R.Nicolò),“民法典”的词条,载于:法学百科全书,第7卷,米兰,1960年版,第245页。与此相同的评价可参见,雷西略,论法典的修改:民法典,抽印本,载于:费拉拉科学院文集,第420卷,1964-1965年合辑,费拉拉,1967年版,特别是第11页以下。在其中指出,承认的企业的类型“恰恰对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也即从一个农业经济占据优势地位,并且只有一个阶级涉足产业的经济向工业化的第一个阶段,并且有更多的阶级来涉足产业活动的阶段的过渡”。也可参考,阿斯卡雷里,商法教程:导论(第2版),米兰,1955年版,第86页以下。
参见克罗齐(B.Croce),1871到1915年的意大利历史(第2版),巴里,1928年版,第44页以下。
对此参见克里萨弗里(V.Crisafulli)的透彻的研究,参见氏著,
宪法与它的原则规定,米兰,1952年版,特别是27页以下,51页以下(一般原则与计划规范)。
关于计划法律中的目的的重要意义,参考普雷第耶里(A. Predieri),计划化与
宪法,米兰,1963年,第303-312页。
参见卡普格拉西(G.Capograssi),当代法的模糊性,载于:法的危机,前引书,特别是第25-26页;马提乌(V.Mathieu),革命的希望,米兰,1972年版,第123页以下。
特别可参考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前引书,第64页以下;同一作者,自由宪章,以“自由社会”为书名的意大利文译本,弗罗伦萨,1969年版,第179页。
参见,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前引书,第66页。
参见阿洛里奥,前引书,第8页。
参见瓦萨里(F.Vassalli),法学家在拟订法律中的使命(1950年),现在收于:法学文集,第3部,第2卷,米兰,1960年版,第741-741页。
哈耶克,哈耶克的自由主义,载于:自由丛书,第4卷,1967年,注释11,第28-55页;对此也可参见波比奥(N. Bobbio),法的激励功能,现在收于:从结构到功能,米兰,1977年,第22-23页;以及同一作者的:广义二分法在法的理论中的运用,载于:格罗索纪念(Studi Grosso),第4卷,都灵,1971年版,第615-6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