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法典化的时代
那塔利诺·伊尔蒂著 薛军译
【关键词】解法典化;时代
【全文】
(译者按:“解法典化”理论曾经在欧洲法学界引发重大学术争论,近年来也对中国学界有一定的影响。本文是伊尔蒂教授提出其“解法典化”理论的著名论文《解法典化的时代》(L’età dellaDecodificazione)的完整汉语译本。汉译得到伊尔蒂教授本人的授权。本译文的纸面版本发表于徐国栋教授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四卷),2003年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107页。徐国栋教授在编辑中对译文进行了审核。为尊重主编以及出版社的劳动,若引用本文,请直接引用本文的纸面版本。)
1、“安全的世界”
从19世纪中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这一段时期的欧洲历史作为一个“安全的世界”而进入我们的记忆。这个说法由斯得芬·茨威格(Stefan Zweig)提出
。艺术家清明的直觉一下子就捕捉到了时代的蕴味。
安全的感觉来自于社会深层次的结构。资产阶级在大革命中胜出之后,成为新的统治阶级,这个新的精英阶层带来了一个新的社会价值序列表,并且号召整个社会都来承认它。这一特征将欧洲资产阶级与历史上其他的少数特权者或者特权阶层明显地区分开来:前者执着地信奉一种关于生活的普遍模式和一种支持并且解释权力运作的“哲学”。最本源的和最重要的价值都由个人来建构,来自个人将其自我扩展于外部事物的能力,来自于个人负担成功或失败的风险,并且就这样把自己置于充满劳作的世代繁衍活动中。围绕个人——这是各种创业活动的起源也是各种责任的中心——形成了所有的社会关系。无数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提升了个人的天资和勇气:它们成为信赖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这种对发展进步的信赖,激发了无数的人,并且具有了宗教式的深沉而有节制的力量。
那么在这样一个诉诸于个人的创造性的历史时期中,处于“昨天的世界”中的法发挥着什么样的功能呢?对于法,人们要求它提供各种手段来对占据统治地位的价值提供最为严格的保护,也就是使得个人的选择更容易得到完全的实现。也许这就是整个时代的关键词:生活就是对各种目的的选择,这些目的由个人来权衡其得失并且作出不具有规划色彩的个人性的评价。这是因为,个人选择其追求的目的,他在行使了创业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目的的选择与承担成功或失败的风险构成了同一个硬币的正反面。
据此,就已经明确了保留给法的空间:法不是对目的进行选择——命令个人进行选择或向个人推荐目的——而是预先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工具使得个人可以追求他想追求的目标。这样,个人的生活就转化为一个有意识的勾画的蓝图,转化为一个严密的规划,为此,法律要提供的服务就是向个人提供相应的形式和方法去实现它们。那些决定从事某一活动(工业、商业或职业)从而将面临相应的有利之处与不利之处的个人,可以根据一个确定的、明晰的,具有法律保障的框架来进行权衡:个人可以从一开始就知道,根据法律,所有那些应该由别的私人主体或公共权力对他所遵守的东西。
安全与达到目的(这往往取决于变化莫测的市场以及起伏不定的生产)无关,而是关系到“游戏规则”,也即取决于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每个人可以期待别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国家遵照确定的方式来行使其强制权。法律正是来确定游戏规则:这种规则是一般的,抽象的,它们将由任何不确定的个人,为了特定的目的,在一些我们不知而且也无法得知的特殊情形中运用。
2、1865年民法典中的游戏规则
法律的框架——个人在其内部作出各种决定——既安全又稳固而且严格。对未来的计算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开展不可分离,如果法律的变化使期待落空或者使得已经预先准备好的工具变得毫无用处,那么对未来的计算注定要失败。对稳定性(也就是公共与私人主体的行为的绝对的可预见性)的需求深深地扎根于19世纪的法典编纂中。法转变为国家的法律,而国家的法律则被封闭在民法典的确定并且牢固的结构中:这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转折性的时刻,它超越了社会团体和法律渊源的零散的破碎化的状态,向着政治的与法规的高度的统一的方向发展。
安全的世界因此也就是法典的世界。法典将19世纪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念转述为一串有序的条文。在这里,民法典就获得了“宪法性”的含义,也即它们不只限于规定简单的技术性的内容(在这方面,它或多或少是完善的而且是整全的),同时也采纳并且确定资产阶级革命的哲学。一个权威的并且影响广泛的理论说明——这在意大利的法学中由索拉里(Solari),在西班牙由拉科鲁兹(Lacruz)以及德·洛斯·莫佐思(De Los Mozos)来作出,认为“权利宣言”保障的是个人针对国家而享有的政治自由,民法典保障的则是“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的民事自由,反对政治权力的不适当的干预”。
对个人的外部保护以及事先保障的需要决定了19世纪的法典的样式。不可变易性被认为是民事立法的首要的和基本的特征:不连续和变化无端不仅改变个人的规划,使预期落空,而且违反自然法,这些自然法一劳永逸地授予了个人的特权。所有权、契约自由、死因继承,这些都是永恒的制度,对此法典可以加上国家权力的保障,但是既不能取消也不能修改。
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并不偏离上面所概括的模式。资产阶级作为意大利复兴政治运动的始作俑者,将世俗的和现代的信仰委托给个人的自由:在用一编专门规定了人之后,接着在后面两编中规定所有权以及允许财产流转的各种技术性的手段。意思自治被当作自由选择目的而受到保障:关于契约有效的实质要件,民法典(第1104条)只限于提到“有一个合法的原因来承担义务”,然后又说明(第1122条)“当原因违反法律、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被认为是非法的”。这后一种界定不可能不来自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原则,但是在将来仍然可以接纳新的价值观念,这样,与19世纪的法典编纂者的希望和预期相反,它在法典法体系中打开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缺口。
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与同一世纪的其他民法典一样,还不知道对私人的选择进行控制的思想:法律承认个人在关于其行为的方式,以及在其行为的各个阶段方式免于受到任何审查的权力。法律停止于外部,只限于提供行为的程序和规划,但是既不具体指导也不评价个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现在出现的一些资料表明,在立法的内部演变与外部演变、具体政治内涵的发展历史与纯粹的法律规范技术的发展历史之间进行划分是不可能的。对于这些即使勉为其难也不能分开的各个方面,应该将它们融合在一个整体性的考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