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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更黑

  覃副检察长的评析观点对不对,首要问题要把基本案情给出的犯罪定性的相关信息分析到位,然后才能推演出审查起诉的结论。
  根据案情先分析一下唐生友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唐生友于2007年2月24日晚上,趁唐小林下楼上厕所之机进入唐的居所和其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妻子胡明书发生了性关系。从唐生友选择的时间、时机、处所等因素分析可以排除通奸可能,应涉嫌强奸罪。
  再分析一下唐小林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唐小林发现唐生友的强奸行为后,用电话通知其弟唐小平来帮助自己,唐小平转约张营(唐小平的妻子)、商安平、李明岗、李明党、李道乙等连同唐小林共七人将唐生友堵在现场。在此时尚不能确定七人之间的行为性质,更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主从犯等事实了。
  定性的关键是考评七人对唐生友本人有什么具体行为:唐小平有殴打行为,唐小林有以报警进行恐吓的行为,商安平有殴打并让唐生友跪下的行为,张营有提出脱光衣裤游街的言语,另外七人都参与了取款机取出3800元现金并要求出具3000元欠条的行为。从“唐生友同意拿钱私了”这句话分析,“唐生友同意”说明是对方先提出的私了方案(68000元现金),再结合七人的具体行为可判定出来“同意”是迫不得已的。
  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以上分析,七人在处理唐生友和胡明书发生性关系事件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最显著的行为是七人一起让唐生友同意拿钱私了,共同实施了取钱打字据的行为。所以,覃副检察长认为本案七人不构成犯罪的评析结论,应作绝对不诉不妥。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上。
  1、本案被害人唐生友有无严重过错不能作为是否起诉的审查内容,仍应以是否构成犯罪作为起诉与否的唯一标准。
  2、唐小林发现妻子胡明书与唐生友发生性关系,遂电话通知其弟唐小平,唐小平约来几个亲朋好友处理此事,得出主观恶性不大的结论较为唐突。事实上,七人的行为足使唐生友产生恐惧心理了。
  3、唐小林要求唐生友拿钱补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认识不当。先刑后民不仅是程序规定也是实体法的原则,刑事附带民事目前还是延续不赔偿之规定,所以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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