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邓骏、杜敏丽:“破产抵销权新论”,《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
“破产法立法研讨会会议综述”,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elisor,转引自蓝邓骏、杜敏丽:“破产抵销权新论”,《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
比如,澳门《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宣告破产之判决作出之日起,债权人丧失以其队破产人之任何债权抵销其对破产人之债务的权能。”赵秉志总编:《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法国法上也有类似规定,参见张学安:《银行跨国业务中的抵销权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0页。
参见蓝邓骏、杜敏丽:“破产抵销权新论”,《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
关于银行抵销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特殊规定主要包括,权利性质和功能(私力救济;形成权、从权利;担保、便利、公平);权利行使的特殊问题(国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抵销、环球抵销、银行与政府机构间的抵销、国际银团贷款及其参与行的抵销权等);权利行使的限制(扣押存款;抗辩之债;特别存款;非客户名下存款等);权利行使的效力(对抗力、生效时间等)。参见蔡冰菲:“论银行抵销权”,《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潘卫东、杨坤:“贷款银行抵销权的法理探究”,《财经问题研究》2000年第7期;曾琳燕:《论英美法系银行抵销权》,北京大学法学院1998届硕士学位论文;张学安:《银行跨国业务中的抵销权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HP.希尔:《银行实务与法律》,中国银行上海国际金融研究所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673—676页。
Lord Chorley, Law of Banking, Sweet & Maxwell, London, 1974, p.364. 转引自杨玉熹:“银行与客户关系中的抵销权”,《银行法律论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141页。
参见张学安:《银行跨国业务中的抵销权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117页。
合并往来帐户的抵销,在英国无需通知客户便可自动生效(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美国的许多州则要求需通知后才生效。参见张学安:《银行跨国业务中的抵销权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20页。
参见邹海林:《破产程序与破产法实体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30页。
Forley v. Housing and Commercial Development Ltd.(1984)26 Build LR.66, Stein v. Blake, (1995)2A11 ER961. See Rory Derham, Set-off, Clarendon Press, 1996, p.189. 转引自张学安:《银行跨国业务中的抵销权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19页。
中央人民银行2000年颁布的170号文件《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第
16条规定:“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
99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