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从业务审计方面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的《外资银行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例如希腊、韩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土耳其等都对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中国台湾省每年准入的外资银行2-3个。美国制定的综合监管标准(CCS)十分严格,许多外资银行都被拒之门外。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对外资银行的审批速度要适当,掌握节拍,避免外资银行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
中国租赁立法建设长期严重滞后,使租赁业基上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使租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法律问题经常困绕中国租赁业。现代租赁业作为融通资金的一种手段,已成为世界各国一种新兴的投资事业。由于中国缺乏完备的租赁法规,当事人违背合同条款时,租赁公司或受害一方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强制违约者按约行事,这就使得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丧失了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也使得租赁合同常常变成缺乏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租赁合同的担保流于形式。租赁双方发生的纠纷常常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这一问题已成为困扰租赁公司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此外,国内租赁公司的业务还常常和其他法规侵扰和冲击,这就使租赁公司在承担正常的经营风险之外,还要承受很多无法测定的人为干扰风险。例如,承租人因违法经营而被查封时,租赁公司按合同追收承租人所欠租金,但款项往往又被司法机关作为赃款追索,从而使租赁公司的合法所得变成了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
《
票据法》的一些规定与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不一致。中国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个人在进行国际支付结算时,将面临法律上的冲突和障碍,从而影响国际支付结算的效率和中国加入WTO后应享有的利益。中国现行
票据法否定票据的无因性特征,而无因性特征是现代
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
票据法的立法原则。这使得中国
票据法一部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