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实行法制改革,中国法律如何与WTO规则对接,便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焦点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当然首当其冲,因此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世贸规则、适应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形势更是重中之重。本文就金融问题进行法律的和经济的分析,以阐明当代中国法学界肩负着义不容辞的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构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部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都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其中有执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中央银行,有功能齐全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有形形色色各尽其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高度发达的国内的和国际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面对入世,中国必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作出了多方面力所能及的努力,已经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必要准备。
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改革和完善了存款准备制度;采取坚决措施使金融机构与所办实体彻底脱钩;对存在严重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1985年5月,中央成立金融工委;11月,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2月底,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央行不再承担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将证券机构的监管移交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监会单独对证券业实行监管。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同时,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原则,重新界定、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和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清理整顿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对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划分风险类别,进行分类监管;按合同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业自律组织。据统计,到2000年2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在华共设立了191家营业性机构,总资产达360多亿美元。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已正式批准两家美国银行在华开设分行,新批准两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和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可以经营人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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