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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三个角度

  二、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角度分析
  关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的分析是经济决定法律原理对具体经济模式和具体领域的分析运用。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在《自由市场和国家》一书中说:“市场是一种制度过程,在其间个人彼此相互作用,其目的在追逐他们各自的不论哪一种目的。18世纪哲学家伟大的发现是:在适宜地设计的法律和制度中间、市场中分散的谋私利的个人的行为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一个分配结果的模式,它不是任何人选择的,但是它可以合适地归类为能反映参加者的价值最大化的秩序。”(注:[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88页。)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在法律上相伴着一个从权力到权利的结构分化过程。对于政府而言,市场经济意味着一个有限政府,政府权力要受到限制与约束,不能随意干扰市场的运行。相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市场的运作主要依靠相关主体对权利的自由运用。因此,市场经济有两个基本的法律要素: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和一个权利充分的市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权利本位”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把国家对社会资源的行政性垄断权交给市场,还原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权利。这就是权力到权利的结构分化过程。(注:在市场经济中,国家也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要能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将国家权力与国家财产权分开,将作为政权主体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权主体的国家分开,国家只能以财产权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
  当代许多经济学家一致认为,完备的市场进程会产生一种有助于价值最大化的自发的市场秩序。经济学家经过几百年的努力,基本上揭示出了市场这“看不见的手”的调节机制。市场是一种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式,起着沟通需求与供给的作用。市场的魅力正在于能通过对供求关系的自动调节,从而以最低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市场对供求关系的自动调节是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实现的。供求的变动直接通过价格信号的变动及时反映出来。价格上升,说明需求大于供给;价格下降,表明供给大于需求。价格信号的这种变动,使市场主体能及时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方向,促成供需的平衡、市场配置的优化。价格机制的实现取决于价格信号是否灵敏地反映了供求变动的真实状况。灵敏的价格信号来自充分的竞争。竞争不充分,价格信号就扭曲,市场对供求关系的自动调节便会失灵。因此,完备的市场调节机制是这样一个过程:市场→充分的竞争→灵敏的价格→供求关系的平衡→资源配置的优化。(注:布坎南这样描述完备的市场过程:在市场中,我尊重与我交易的人的所有权,另外也尊重我的所有权。我不欺骗交换伙伴,我也不违反契约义务。我的交换伙伴的行为也同样。至少这种行为的模式描绘了我们花时间进行分析的理想化的市场过程。市场经济分传统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二类。现在所谓的“新经济”,就其体制和本质而言,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延续。)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具备一些基本的要素,如:严格确定民事活动标的物的地位;拥有一部能有效地使合同当事人达到各自目的的合同法;明确规定财产和财产权这样的概念,以使财产所有人以对其最有利的方式将其转让或利用其获得贷款;建立公正高效解决争议和执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切实可靠的机制。这种法律制度应当是稳定的,它能确保预见到每个具体案件的最终结果。建立市场经济往往要与建立一个有凝聚力的、实 用的法律基础设施同步进行。1990年,欧共体委员会办公厅起草了一份报告,谈到当时的苏联在由中央命令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遇到的挑战。其中分析了经济改革与法律改革的相互关系,该报告得出结论:市场经济的建立应与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同步进行。法律改革与经济改革是互相依赖的。在制定政策的层次上,法律需要将经济思想条文化;在执行的层次上,法律必须有效地把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决定交到执行这些决定的人的手中。没有法律改革,经济改革不可能成功地实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法律与经济的互相依赖表现为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共同制定经济政策。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尤其需要法律全面地、深入地介入经济关系的调节之中。这不仅是因为需要以法律的名义来宣布市场的基本规则,以建立良性的市场秩序,更因为需要用法律来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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