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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三个角度

  马克思的经济分析有时被人称为“经济决定论”。马克思终其一生的努力,就是要找到现存政治、法律、社会制度、分配方式背后的秘密。这个秘密就在经济根源身上。从规范的意义上说,人类社会一切的现象都可以由经济因素加以说明。在这种决定关系中,政治法律文化等“因变量”虽然也会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只能是非决定性的。马克思主义用唯物论的观点在经济关系中找到了社会发展的终极原因。这一原理始终贯穿于马克思的各种文献中,成为马克思主义分析一切社会的、历史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观念的、现象的基石。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为了分析问题的便利而提出的对历史事实的假设或学理上的假说,而是通过以经验为依据的规律来解释历史,并且这些规律的预言和描述本质上能够在人们的人类行为、事物及与此相关的机构的观察中得到验证。(注:Sidney Hook Marx and the Marxists,New Iersey:VanNostrand Company,Inc,1955,P.19.)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就是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总结,它可以直接还原为历史和现实的政治法律社会事实;并且,这一规律如此精确,人们甚至可以就此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对人类的贡献。
  尽管近现代西方理论界对马克恩主义关于法律和经济的辩证关系作过种种解释或曲解,我们还是坚持认为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有生命力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学观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他们研究的一切首先就基于经济的决定作用,把历史的过程进行鲜明的经济解释。萨缪尔森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历史的经济解释是他们的能经久存在的贡献之一。肤浅的分析往往指出意识形态左右人们行为的方式。但是这使我们还要对几乎所有的东西作出解释。马克思指出了处于我们价值观念背后并决定它的经济利益的作用。他会预期,工商业者投保守派的选票,而工会领袖投票赞成最低工资的规定以及失业补助的立法。”(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高鸿业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293页。)“当用效用和投票规则的形式加以表示时,我们便可从历史的经济解释中看到今天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萌芽。”(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高鸿业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293页。)19世纪的思想家,没有一个像马克思那样对人类产生如此直接、深思熟虑和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决定法律这个问题上,尚没有更完美的理论来取代它,恐怕也无法取代或摧毁。马克思以唯物史观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为基石,建构了法律的本体论——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揭示了法律的本质——阶级性和社会性,进而展开了法律的实体论、法律的价值论和法律的方法论等。经济决定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精髓和基石。不理解这一点,就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坚持这一点,就不可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抛弃这一实质性的东西,用所谓的“理性”来建构法理学,最终只能以历史唯心主义作为理论基础,把抽象的理性作为法的本质,背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要求我们既要注 重实在法的研究,又不能抛弃评价法律的价值标准。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不仅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必须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的经济状况、反映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并且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条件、产生什么样的成本与收益,从而为立法、执法提供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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