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做法也见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判决。近年来,支持总部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对表达自由不断扩大保护范围和加强保护力度的法理,是因为表达自由构成社会进步的根基和个人发展的基本条件。但这里的表达自由,也主要是一种政治表达的自由,正是基于这种而不是其它,如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方面的考虑,“人们普遍要求尊重各种处于边缘的或属于非正统的意见,倾向于用讨论和争论的手段来平息和解决在各种公众关心问题上的分歧,以及对主流的正统学说的各种挑战”。[11]
我国宪法直接承认并应当予以保护的艺术创作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选题自由;其二是艺术创作过程自由。从选题自由来讲,创作人员选择什么样的题材、采用什么样的叙事手法、使用什么样的表达工具等,除了受到他自己的世界观和物质基础限制外,不应当因选题而受到任何外来的干预、压制或承担任何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创作人员应当享有绝对的选题自由。因为选题自由,就象人的思想自由一样,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一个人想什么和怎样去想,连上帝都不应当干涉。这里的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只要他还没有向他人展示或公布,它就没有任何外溢效果,就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当然,这种选题自由主要是作为个人进行创作时所享有的自由,出于不同于商业目的而为他人创作时所服从的条件,或根据创作合同进行的创作,不包括在内。选题自由,主要是禁止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他人选题所施加干预、限制。
创作过程自由是选题自由的延续,是创作者将构思好的作品,通过文字、图画、音符等形式记载下来的过程。不同的艺术形式和不同的艺术作品,其创作过程有很大的区别。一部电视剧从选题到拍摄完成所需要的时间可能会花费几年的时间,但拍摄过程中一个演员一个动作从设计到完成的时间可能只有几分钟的时间。有些艺术作品的产生过程,不会有任何外溢效果,比如剧本的构思和写作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过程应当完全是自由的。但有些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可能会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比如影视作品在外景地拍摄时,可能会引来成批围观的群众,大型音乐晚会在演出的过程中也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过程自由就应当是一个相对的权利。任何影视剧的拍摄过程,都不能以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为代价。
作品创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剧本和演出时所使用的动作、台词设计、场景的布置和烘托气氛所使用的音乐和影视作品的其它表现形式,都有可能涉及这里所讲的艺术创作自由。但艺术创作自由并不仅仅限于进行创作的自由,它还应当包括将创作出来的各种形式的艺术作品,通过一个尽可能大的空间和平台展示并与他人进行交流的自由。如果我们只允许人们从创作和拍摄,但却不允许或无端限制这些作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就会成为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