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公民享受出版自由,但出版自由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物质和精神文明、文化条件作基础。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都较低,因此,要充分行使出版自由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首先,社会主义公民权利实现程度要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相适应,在目前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建设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化、制度化的情况下,出版自由付诸实施的一些具体形式也需要有一定不断提高认识和积累经验的过程。其次,任何一种自由的实现,都离不开物质手段。出版也是一种生产,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协调社会需求和出版生产力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出版自由实现的程度、能力和范围,不能不受到这些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因此,社会主义出版自由,仍处在发展之中,如何保证在
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什么形式和途径,享有充分的出版自由,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创造、发展和完善。
在中国,为了给人民群众行使出版自由提供各种条件,党和政府建立了许多出版社、印刷厂和书店,并从资金、利税、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政府还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风格流派的竞争。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家、艺术家、科学家可以自由地发表、出版自己的作品和著作,探讨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除了违宪和违法的出版物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干预;公民可以通过书刊等传播媒介对国家大事发表意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直至公开的批评。这些都是享有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表现。
为了法律上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公布了《管理书刊暂行条例》、《
期刊登记暂行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和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出版自由正在逐步纳入法治轨道,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7年国务院还发布了《
出版管理条例》等。对公民在享受出版自由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实现有了更完全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