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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出版条款的理解

  一、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学者在许多宪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将言论自由定义为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和交流其相思与见解的自由。[4]也有的学者将其它定义为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递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5]第三种意见则倾向于将言论自由与国际和地区人权公约中规定的表达自由权联系起来,认为言论自由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6]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的权利不仅包括将自己的思想、观点表达出来的自由,还应当包括表达行为赖以发生的基础-知情权。这是因为了解情况是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前提和基础,“一个闭目塞听的人是谈不上有什么意见可以表达的…。”[7]
  我国宪法对这一自由的规定方面,采取的是将言论自由与其它与之相近的自由单独列举的方式,加之我国宪法并没有像其它许多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那样,明确保护公民享有思想自由。因此,将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理解为第二种意见,比较接近我国宪法条文的本意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因为,从实践的层面上来讲,我国虽然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自由,但我国并不存在解释和负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公民一般很难以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宪法诉讼。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体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言论自由象美国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实践[8]所做的那样作扩大理解,既无明确的宪法条文支持,又无司法判例的支持。
  但这并不是说,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与言论出版自由相关的规定,不需要做大的调整。相反,我国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和我国司法对该项自由的保护,不仅无法与表达自由范围日益拓宽保护日益加强的趋势不符,[9]而且也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变化对言论和出版自由提出的更强烈的要求。
  二、出版自由
  在历史上,出版自由在其最初的时候,曾经是一种“每一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的自由。”[10]在出版业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人们除了用传统的方式传达信息发表见解外,还通过互联网和各种各样的电子出版物,来传情达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主要是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著述、发表、出版书刊,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从事著述、出版、印刷、发行的活动。因此,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将言论固定化的一种方式,在本质上可以被看作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出版自由既丰富、拓展了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实现的平台或通道,也为我国思想教育和文化科学事业的促进,提供了一种重要选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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