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出版条款的理解
王四新
【摘要】文章以中国
宪法与言论出版自由有关的条文内涵为出发点,结合联合国(包括地区性)人权条约确立的表达自由的人权标准和其他国家保护表达自由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正确理解言论出版条款和文艺创作条款的路径,解释了
宪法相关规定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阐明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现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Based on the meaning of the clause with regard to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integrated with the Human Rights Standard established by the UN (including reg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treaties and other countries practice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 paper on the one hand provided a good way of how to understand the meaning of the speech and press clause and on the other hand, arguing that it’s high time to make our speech and press clause perfect.
【关键词】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艺术创作自由;表达自由
freedom of speech;freedom of press;freedom of arts creation;freedom of expression
【全文】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宪法第
35条同时还规定了与这两类自由相近的自由,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公民所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批评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自由。有些学者将言论和出版自由与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一道,统称为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1]国际及地区性人权条约的规定[2]和司法实践[3]中,也用表达自由来表示范围更加宽泛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与言论出版自由有关的内容,还包括
宪法第
41条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及第
47条规定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前一类权利我们可以将其称作公民所享有的诉愿权,该权利是公民向国家机关表达其意见和愿望、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可以将其看作公民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
宪法第
47条规定的权利也可以称之为文化权,该自由或权利具体又可以细分为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是公民自我实现的一种途径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