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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表达自由的原则

  从逻辑上讲,中立理论要求我们不应只关注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本身,而应当更多地审视政府制定这些法律的原因和意图。如果政府制定某项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限制人们获取特定的观念,政府基于言论内容而对言论做出的限制,就可能产生表达自由问题,政府的做法就可能会因为违犯宪法而被否决。基于噪音和交通考虑而禁止民众在特定场所行使表达自由权力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比如禁止在学生上学期间的学校周围游行示威、[3]在闹市区用法律限制噪音的作法[4]等,一般不会涉及表达自由问题。因为这类限制在内容上是中立的,完全与表达的内容无关。如果政府因担心激起众的好战欲望,就禁止销售带有轰炸场面的玩具,政府的这种做法就有可能侵犯人们的表达自由权。这种理论的思想根源是,人们拥有这样一种权利,即政府不能因为预测到民众会因为分享了某种观念而产生有害的行为方式,就对某种观念的传播采取行动。
  与政府在观念市场上袖手旁观相比,政府针对表达内容而制定的法律或采取的行政措施,通常会对表达自由造成更大的伤害。政府依据自己的好恶,随意介入观念市场,更容易破坏观念市场的言论生态环境。政府可以借助这种手法,打压其所不喜欢的或不合时宜的观点,因此,那些有轰动效应或对政府管理社会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很可能成为政府法律或行政行为的牺牲品。[5]
  内容中立理论的实质,还是想把政府最大程度地排除在观念市场之外,如果不能将政府赶出思想观念市场,也要最大程度地限制政府对观念市场的干预。这种理论与结果主义理论中的真理论有相通的地方,都相信民众有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观点,真理也能够在相互竞争中显现自己。两种理论都反对政府随意介入思想观念市场,都反对政府忽视民众正常的智力,代替民众进行选择。
  但上述看法并不绝对。政府并不能完全退出思想观念市场,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比如儿童色情的问题上、政府仍然需要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为了摆脱市场资本对观念市场的扭曲和垄断,政府还需要通过财政资助的方式纠正资本和市场对科学研究的操纵。
  
【注释】  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270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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