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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收集、固定问题研究

  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较,在证据具有某些特点,造成了贪污贿赂案件在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上存在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单一性。
  查处贪污贿赂犯罪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包括嫌疑人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获取赃款的事实,有无用于公务活动的陈述,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受贿嫌疑人收受贿赂的去向以及行贿人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一般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佐证。在贿赂案件中,受贿行为多是发生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受贿人也不会给受贿行为留下什么凭据,他们既不签字也不留名,赃款赃物被挥霍掉了就一般难以查找有用的线索,即使没有被挥霍掉,也可能会在犯罪嫌疑人听到风吹草动时被转移或销毁,如果他们再和相关人员形成“攻守同盟”,侦查机关就更难获得有用的实物证据。有时口供以及相关人的证词将是案件突破的唯一切入点。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看准了这一点,在到案后不是矢口否认,就是避重就轻,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给侦查人员收集有用的言词证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第二、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的对立性。
  贪污贿赂证据的单一性会造成证据的对立性。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涉及的犯罪主体往往比较少。在侦查机关尚未能掌握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的情况下,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很难摆脱对言词证据的依赖。而在很多案件中,受贿人往往出于侥幸心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否认受贿的指控,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这种情况下,即使行贿人做了控诉受贿人的供(陈)述,也只能形成“一对一”的局面。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各执一词,相持不下,而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证据或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因而造成该类证据的单一性、狭窄性的特点 。这种单一性和狭窄性造成言词证据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以及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上形成明显的反差。对待某一事实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证明结果,形成证据证明力上的对立和冲突。根据形式逻辑不矛盾的原理,在两个对同一事实的相反陈述中,必然不可能同时为真,至少有一个为全部虚假,或部分虚假。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供述是虚假的,都将造成侦查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给证据的固定带来困难。
  (三)部分办案人员缺乏正确对待言词证据的态度。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的一些办案人员对待言词证据存在两种极端的、不正确的态度。一种态度是将言词证据看作“证据之王”,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觉得一个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这个案件就定不下来。在这样观念的支配下,办案人员往往会竭尽一切手段去获得口供,甚至不惜动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这是造成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办案情况的出现的主要原因。这种做法在强调实体真实的年代可能比较有效,但是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民主化的发展,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将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我国虽然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命令禁止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于采用这类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我们办案人员过度依赖言词证据从而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收集证据,最终被法院排除,将会给指控工作带来不可扭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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