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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财权是国家财权和国民财权的复合结果。作为财权的一个子系统,税权是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复合结果。按照二元分析方法和两权分离理论解析,可把税权分化为国家的税权和国民的税权,因为这正好体现了法权作为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复合特征。国家的税权包括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税收债权,前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力,后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利。国民的税权包括在宪政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力和在法律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利。
  2.“两权分离”是财税实践的必然
  抽象法权、财权与税权的概念是理论研究所必须,而在法律实践中区分其权力和权利的不同性质、对两类法益进行平等保护、定分止争是势所必然。
  从总体上说,国家财权与国民财权、国家税权与国民税权所构成的“二元结构”,是同整个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是一致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从根本上说,可以追溯到人类的心理层面。从人类欲望的角度来看,人类存在着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公共欲望对应的是公共经济、公共物品,对应的是公法和公益,公权力和公权利[8],包括国家的财政权和公共财产权,国家的征税权和国家的税收债权;而私人欲望则对应于私人经济、私人物品,对应的是私法和私益,私权力[9]和私权利,包括国民的财政权和国民的财产权,国民的税收权力和纳税人权利。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都是应当满足的人类欲望,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也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公法和私法也是各个社会都必不可少、互相协调、综合施力,实现对国家法权和国民法权、公益和私益的全面、平等保护。
  
【注释】  刘剑文(1959- ),男,湖北省武汉市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相坤(1972- ),男,河北省邯郸市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参见许善达等:《中国税权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参见赵长庆:《论税权》,《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 
  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6页。 
  税法作为财产法和侵权法,必须确定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产权的边界,关注如何有效地保护国民的财产权,如何有效地限制国家的公权力如国家的征税权对私权利如国民的财产权的侵害。 
  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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