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种对权力和权利享有主体的形而上学的理解,不能科学解释和描述复杂的税权现象。在现代税法普遍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国家这个公权力主体同时又是税收债权的主体,即它同时又是公权利的主体,它本身就表现为法定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的复合。从物质利益和财产角度考量,税收债权的物质承担者是纳税人的个人财产的集合,但其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在此,税收债权的承担者和利益代表者并不一致,故用前文引用的逻辑来解释已很难自圆其说。究其原因,其实是对权力和权利的归属主体的划分出现了偏差。我们认为,权力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民,基于此可以将权力划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权利主体的划分也可沿用相同思路,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
(一)税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定位
依据法权的不同归属,可以将法权分解为国家的法权和国民的法权。基于上文法权是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界定,国家的法权和国民的法权都是法定权力与权利的复合,在此并不应该把国家的法权只是理解为法定权力,把国民的法权理解为法定权利。依据国家法权的不同性质,可以将反映国家财产性质的那部分法权归结为国家财政权,即国家在财政领域的法权,它也是法定权力与权利的复合。前者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后者是国家的公共财产权。同理,依据国民法权的不同内容,可以把国民财产性质的那部分法权归结为国民财产权。在财产权中,以国民个体为行使主体的是财产权利、以国民整体为行使主体的是财产权力。从国家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在财政收入环节的这部分国家财政权可以概括为国家税权能,它由国家的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构成,前者是国家的征税权、后者是国家的税收债权。
1.“两权复合”是理论抽象的需要
根据法权的理论,依据法权的分析方法,法权概念的提出是权力和权利这两权复合的结果。
在财税法领域,法律所规范和保护的财产和利益、法律上确认的各种权力和权利可以归结为财权。从法权归属和享有主体的角度来界分,可以类型化为国家的财权和国民的财权。按照法权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的财权来说,可以分解为国家的财政权和公共财产权,前者是国家的财政权力,后者是国家的财政权利或财产权利。“财政权作为公法性权力,是国家从国民手中获取财富的权力依据,它对于国家的存续和发展,对于满足公共需要的资财的获取,都是甚为重要的,因而在另一个层面,有时也被称为公共财产权”。[6]国民的财权从法权分析的角度出发,其实也是由法定权力和权利两个要素构成的。作为每个国民个体,他们享有的是传统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而作为国民整体,在他们让渡了各自的私人财产权而转化为国家的公共财产权或国家财政权时,他们同时享有财政权力,有学者将其理解为一种“防御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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