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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

  可见,我们用法权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法上的权力和权利现象,抽象税权概念,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有价值的。税权在法律层面是税收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学反映,在社会内容层面,它是全部税收利益的法学反映,在物质属性上,它是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的法学反映。
  2.税权之法权分析方法的理论价值
  税权的法权分析方法是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现象中找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属性,用税权这个概念表示这个权利权力统一体并纪录其两层次的内在属性,即法定的税收利益和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再由税权这个概念为起点,到税法中的各个一般范畴、各个具体税权子系统,以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角度解释全部税法现象,最终形成既能对税收法律现实进行深入理论阐释,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的税权理论体系。
  既然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有同一的本源、构成统一的本体,那么这个统一体就应恰当界定。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的本源是财产,他们的共同体则是由税收关系决定的税收利益,沿着法权的思路抽象税权的概念还是恰当的。税权的法权分析方法初步实现了对税权概念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统一化。是对税法学界认识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关系的成果的总结和进一步发展。
  税权概念的形成和运用,有助于结束税法学中往往不自觉混淆税收权利、税收权力和“广义的税收权利”的历史,提高税法学概念的准确性和税法学研究的科学性,有利于科学规范的税权理论体系得形成。以法权的分析方法检讨税权的谱系,可以发现其中充满了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税法现象。
  二、税权要素的法权二元构成
  法权从实在法的归属上来看,按照国家和国民、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分析方法,可以类型化为国家的法权和国民的法权两类。国家的法权可以按照权力与权利的二分法分解为国家的法定权力与法定权利;国民的法权可以按照权力与权利的二分法分解为国民的法定权力与法定权利。在此,我们并不赞同那种“法律上任何一种‘权’,当它所体现的是社会个体的利益、由个体所有之财产作为其物质承担者时,它就是权利;当它所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由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作为其物质承担者时,它就是权力。”[5]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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