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活的现实表明,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是法权关系中最基本的矛盾,主导着其他矛盾的发展变化。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这三种矛盾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中,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起主导作用,如公民等社会个体与国家的矛盾,它直接决定法权关系的性质。笔者认为,公民作为个体享有权利,但同时又是主权者的构成分子,可以依法参与主权权力的行使。因此,全体公民整体性地行使政治权利时这些政治权利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国民的税收权力即国民的同意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讨论;同理,国家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享有权力,但同时作为国有财产权的代表还享有权利,国家的税收权利即国家的税收债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理解。我们并不赞同那种“国家只是权力主体、公民仅能作权利主体”的观点。
在本文所述的税权关系中,同样存在上述三类矛盾,且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矛盾构成了税权关系的主要矛盾,它决定税权的性质和内容。有鉴于此,用法权分析的方法,研究税权关系不仅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而且具有合理性。
1.税权概念的法权解释
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税法作为“财产法”和“侵权法”[4],对它本质的把握正好契合这条路径。在此,权力权利统一体由税法承认和保障的各种“权”构成,表现为税法确定之权,本文把它定名为“税权”。作为概念,税权是一个反映税法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它是税法学中的一个上位概念、研究范式和学术范畴。我们之所以这样抽象税权的概念,是基于上文法权分析方法的导入和税法领域权利与权力统一体存在的现实性。
在税法领域,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征税权,国家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的税收债权;而公民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国民财产权,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利;公民个体权利的整体表现形式是国民同意权,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力。这两对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斗争、利益博弈构成了税权关系的基本内容。
从法权的视角切入,用法权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法领域的上述矛盾,抽象税法领域的上位概念和专有范畴,税权作为税法上确认和保护的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范畴应运而生。同时,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层面结构和复合性质,从税权出发进行具体研究更有必要。因为在不同的层面,有不同的子权力权利统一体或子税权系统的存在,它都可以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来解释。再者,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公法之债特征,即税收之债的权利与权力的复合性,使得在一个主体上,存在一个对立统一的系统。如征税主体--国家既是征管权(权力)的主体,同时又是税收债权(权利)的主体,虽然两者的目的和根据不同,但在税权的框架内可以放在一个范式里来研究;又如作为纳税人整体的税权(此时就体现为权力)和作为纳税人个体的权利其实也是复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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