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法权分析方法
所谓法权分析方法,是指能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法律现实连接起来的比较适当的中介和桥梁,它实际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的法学表现。这种方法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为哲学方法论;确认以权利和权力为内容的各种“权”为法现象世界中的最基本的现象,解析它们与非法定权利或权力以及与利益、财产的确切联系、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和它们各自内部的关系;在两个层次上从权利和权力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属性,用一个词来标志这个权利权力统一体并纪录其两层次的内在属性,即法定社会整体利益和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形成法权概念;以法权概念为起点,向具体概念上升,形成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以这个基本范畴为起点向更为具体的概念上升,形成法学的普通范畴,从而构成法学的范畴体系;运用新的范畴体系尤其是其中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以权利和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权利和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角度解释全部法现象,最终形成既能对法律现实进行深入理论阐释,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理论体系。
法权分析方法赖以生存的认识论基础,主要是黑格尔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抽象思维法则。这种思维法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某种标志客观现实的完整的表象中抽象出简单的规定,通常称为抽象法;二是把抽象的规则上升到思维具体即理性具体,通常称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权利、权力为核心的范畴同以法权为核心的范畴是有实质性区别的。通过比较,我们能较清楚地看到这些差别。
法权分析论者的进路是:完整的表象→抽象规定→思维具体。在这里,处于法学研究起点的“权”和作为其基本存在形态的权利和权力是被作为抽象的对象看待的,因为它们只是反映现实具体的完整表象,只体现感性认识,有待于向认识的知性阶段上升,有待于形成抽象规定;它们作为研究的起点,其理论地位正如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待于从中抽象出本质一般的商品;在这里,“权”或权利和权力的学理定位符合抽象思维法则对于研究起点的一切要求。
在不赞成法权分析方法的学者看来,研究起点虽然形式上也是权利和权力,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程序,使得“权利和权力”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辑地位,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因为,按这些学者的设想,客观上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进路:一是将“权利和权力”作为感性具体的完整表象,那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完整的表象→思维具体;二是将“权利和权力”作为抽象规定(抽象概念),那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抽象规定→思维具体。而根据抽象思维法则,第一种思维道路根本就行不通;第二种思维道路只适合于叙述的程序,不符合研究的要求,因为研究的过程不应该从抽象出发。
(二)税权之法权分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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