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税权论者之所以陷入概念纷争,在研究方法上值得检讨,即没有采用抽象的思维方法。以往的广义税权论者的研究起点虽然形式上也是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范式,使得“权利和权力”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辑地位,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有鉴于此,在税权研究中移植法权分析的方法,实属必要。
(一)对法权分析方法的归纳
1.研究法权关系的思路和意义
借鉴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所谓法权,就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某一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承担者,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律权利和权力。[3]因为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作为概念,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力和法律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
法权的观点将权利和权力看作最重要的法现象,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而非像主流法理学那样视权利和义务为最重要的法现象,并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该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内容上涵盖不了社会生活中更为普遍、更具有全局意义的权利——权力关系,也涵盖不了与其同样重要、处在同一层面的权力——权力关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任是双向的。主体在享受税收权利或税收权力的同时,负有对另一方的义务或责任,反之,另一方亦然。故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研究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关系比研究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更直接、更透彻、更简明,这也正是引入法权分析方法的意义所在。
具体来讲,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存在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即纳税人这两方税权主体。在这个税权关系中,税务机关享有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同时负有依法征税的责任;纳税人享有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人权利,同时负有诚实纳税的义务。此时,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的对应物是依法征税的责任、相反物是纳税人无资格享有这样的权力;纳税人权利的对应物是诚实纳税的义务、相反物是征税机关无权干涉这种权利。在这个税权关系中,不难发现,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与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既不是对应物、也不是相反物。而直接起主导作用的是税收征管权和纳税人权利。当税收权力出现滥用和失衡时,则纳税人有权救济或制约税收权力,这正是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归集税权的概念和体系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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