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
王相坤;刘剑文
【摘要】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本文试图从新的研究视角切入,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要素的二元构成;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再到法权,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关键词】人民主权;人权;法权;税权
【全文】
“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总的来看,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根据
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1]广义的税权是将之看作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将税权概括为以下几层含义:税权属于法律概念,税法是公法,税权属于公权;税权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力或权利,是权力与权利的合一或统一;税权通常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法律上的义务对等;与税权相关联的概念主要有:所有权、财产权、债权、请求权等。[2]
可见,狭义的税权是直接被理解为税收权力,并看作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但这种观点既不能说明同样以国家为享有主体的税收债权的归属,也不能确立因履行税收债务而享有一系列纳税人权利的另一方主体的对等地位。 广义的税权虽然能理解为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的统一,但是对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个概念未作界分或混乱使用。在把税法看作公法,把税权理解为公权的思维抽象上,既不能解释税收权利的性质问题,也不能说明税收权力的不同享有主体。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征税主体,又包括纳税主体,它们都是税收权利的主体,征税主体享有的是税收债权、纳税主体享有的是纳税人权利;同时它们又都是税收权力的主体,征税主体享有的是国家征税权,纳税主体作为整体享有的是税收同意权。假如仅仅把税权理解为公权,其实仅仅强调了征税主体一方的权力内容和纳税主体的税收权利的存在,对其它内容则都视而不见。
一、税权研究中法权分析方法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