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认真地看待权利问题——论美国公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

  它迫使政府牢记:阻止一个说话或者示威游行将给自己带来某种深深蔑视,而其获得的好处,在任何情况下,以别的、虽然是较高价的方法总是可以得到的。法学家说,为了保护其他权利或者防止发生灾祸,权利可能受到限制,他们这样说的时候,心目中的情况是因果关系相当清楚的情况,例如一个人在挤得满满的戏院里无中生有喊叫“失火”。但是芝加哥的事件表明因果关系并不明显,霍夫曼或者鲁宾的讲话是骚乱的必要条件吗?几千人跑到了芝加哥,是像政府所争辩的,为了骚乱吗?这些都是不易回答的问题。如果一个人有讲话的权利,如果支持此项权利的理由扩大到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并且如果这种言论对于暴乱发生什么效果并不清楚,那要政府就没有权利首先用否定此项权利的方法对这个问题发动攻击。
  一般认为,那些在政治上主张采取有力行动的人们在讲话里面希望暴乱并且‘要闹乱子’,如果把他们看作他们期待的暴乱的行为人并且这样处理,总的看来他们几乎不能申辩。但这个一般信念可能把论点搞混了。这是把我已经说明的具有一项权利和做正当的事情这两者又一次混淆了。当决定一个人在热情地谈论可能使群众激动或者产生愤怒的问题上是否做得正确的时候,这个讲者的动机也许是有关系的。但是如果他有讲话的权利,让他讲话时危险只是预测的,那末他的动机就不能算作独立的论据,不能用来证明阻止他讲话是正当的。
  但是那些将来由于骚乱被毁的人们的权利,被狙击手的子弹打死的过路人或者被洗劫的店主,他们的个人权利怎么办?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竞争权利的问题提出来,也就提出了一条可能减少不确定性的结果的原则。我们是否说某项保护性的权利十分重要,因此政府有理由无所不为来维护这些权利?我们是否因此说,当他人的行为的危险性仅仅有可能微少地或者以推想的程度增加,将使某些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政府就可以剥夺他人的权利呢?
  一些人反对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对警察处理程序作出的自由主义的裁决,他们就是根据这样一种原则。这些裁决使犯罪的人有更多的机会获得释放,因此有可能增加社会任何一个成员将来遭受杀害、强奸或者抢劫的危险。一些批评家认为,最高法院那些判决因此必然是错误的。但是任何一个自称承认各种权利的社会,根据一个人的站起来与平等可以受到各种方式的侵害这条理由,都不能够同意上述的这样一条原则。如果强迫一个人提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明,或者禁止他说话,从而做成[美国宪法规定的——译者]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所设想的损害,告诉一个人说他必须忍受这种损害,以便有可能减少其他蒙受损失的危险性,这在国家说来是太可耻了。
  当然,如果一个人的言论对于别人的身体或财产将造成重大损害这种危险是明显而确实的,并且如同在戏院中一个人呼喊‘失火’这种情况下,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这种危险,那末政府可以区别对待,并且可以罅一个人先例说话的权利。但是我们必须反对上面提出的原则:当生命与财产只是发生问题时候,政府就可以直截了当地蔑示发言权。
  四、为什么必须认真地看待权利
  在本文开始的时候我就说,我要说明,一个表示承认个权利的政府必须做什么事情。它无需要求公民们永远没有权利违反一项法律,并且一定不要限定公民们的权利,使这些权利由于想像上的公共福利的理由被废除。因此,凡是政府严厉对待非暴力的反抗,或者反对口头抗议的运动,都可能被认为有损于政府的真诚。
  然而,人们很可能问道,认真对待权利这一类东西到底是不是明智的。美国精神,至少在她的铭言上,就是不把任凭抽象的理论抗议到它的逻辑推理上的极端。现在应该轻视抽象词句,注意使美国公民的大多数人获得一种新的意识:知道他们的政府关心他们的福利,知道他们的统治的权利。
  美国由于它的社会政策和外交政策将继续分裂。而且如果经济变得更加弱的话的,这种分裂将再一次变得更为严重。如果我们要求我们的法律和法律机构制定一些程序,以便这些问题在这个程序范围内争论,那末这些程序必须不是统治阶级强加给弱者的、征服者的法律,如同马克思所设想的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必定是那样的。大部分法律——那些规定和实现社会、经济、外交政策这部分法律——不可能是中立的。在最大部分的法律里面,它一定说明关于一般利益的大多数人的观点。因此树立权利是重要的,因为它表示大多数人答应一定尊重少数人的尊严与平等。当从群中的这种分裂不是最激烈的时候,如果法律必须执行的话,那末这种表示必须是最真诚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