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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地看待权利问题——论美国公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

  这些矛盾似乎是真实的,因为这两个问题常常没有分清楚,而且传统的观点总是作为对非暴力反抗问题的一般的解决方法提出来。但是一旦把两个问题分清楚,人们就了然明白:这种观点所以一直获得广泛的承认,只是因为当采取这种观点的时候,把它作为对第二个问题答复,而不是对第一个问题的答复。由于对良心的权利这个棘手的观念把关键怀的区分搞混了。这个观念已经成为最近讨论政治责任问题的中心。但是它是使我们离开关键性的政治问题的不相干的东西。如果问题是当一个人是否在道德上做错了违反法律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良心状态可能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或者是问题的核心的。但是如果问题是他是他是否有权(在强硬的意义上)这样做的进修,它就不一定是决定性的,甚至不是核心的。虽然一个没有权(在强硬的意义上)去做某些事情,即使自己的良心并不要求他这样做。
  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直到现在几乎没有人认真地试图答复几乎每一个人都要询问的问题。我们把这些问题更清楚地提出来,以便能够重新开始探讨:一个美国人究竟是否有权(在强硬的意义上)去做某件违反法律的事情?如果有权,在什么时候?为了答复提出来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设法进一步搞清楚前面提到的公民至少有某些反对政府的权利这种观念的含义。
  我说,在美国,公民被看做享有某些反对他们的政府的基本权利,某些被美国宪法规定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道义上的权利,如果这个观念有意义并且值得夸口的话,这些权利必须是我在上面所说的强硬意义上的权利。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这样一种主张必须含有下述的意思;即使政府认为公民将要说的话将会产生损害多于好处,但是如果政府阻止他们讲话,那是错误的。
  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论点,我要详细论述它。当然, 一个负责的政府必须准备证明它所做的任何事情是正当的,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时候。但是如果估计该项作为即使是一项限制自由的作为,将增进哲学家所谓的公众利益,即估计将产生对全体的利益多于损害,通常就是充分正当的证明。因此,虽然纽约市政府禁止机动车在历星顿大街行驶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但是如果主管官员根据可靠的证据认为,对许多人有利直过了对少数人不方便的话,这就是关于正当性的充分的证明了。然而,当谈到个别公民有反对政府的权利,像言论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认为这样一种证明是不够的。
  并不是所有法律上的权利,甚至宪法上的权利全是反对政府的道义上的权利。我现在享有在第五十六条大街驾车进出的法律上的权利,但是政府如果认为为了大众利益把这条大街作为单行线,它这样做并没有错误。我按照宪法享有每两年选举国会议员一次的权利,但是如果全国和州政府按照宪法修改程序,根据公共利益的判断,把国会议员的任期从两年改为四年,它们这样做并没有错误。
  但是那些像言论自由权利之类我们称之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被人们认为是属于强硬意义上的反对政府的权利。这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夸耀之所在。如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道义上的权利,那么政府取消那条保障言论自由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就犯错误,即使它们深信:如果剥夺言论自由,大多的人境遇会更好些。我们一定不要把论点夸大了。主张公民享有反对政府的权利的人并不需要说下面那种过头的话:国家永远没有正当理由废止这个权利。例如,他可以说,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政府如果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权利,或者为了避免灾难,或者甚至为了取得明确的重大的公共利益,必要时也可以废止这种权利。(然而如果他承认最后和要可以作为正当理由的话,他就可能把正在讨论的问题看作不在最重要的或基本的问题之列。)他所不能够做的事情就是说,政府可以根据如果不存在此项权利就充分成立这一极小的理由,名正言顺的废除此项权利。他不能够说,只要政府认定它的行动总的说来大概会给社会带来好处,它就有权采取此项行动。因为如果他承认这点,就会使他所主张的权利化为乌有,而且说明他使用‘权利’一词的意义不是强硬意义,而只有强硬意义才能够使他的权利主张具有通常认为必须具有的政治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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