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遇到两上难题。对于一个原则问题,双方的每一方面都认为彼此有着深刻的分歧,而双方对此问题又怎么能够抱有相同的立场呢?每一方所主张的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怎么能够同双方所接受的原则立场似乎完全不相容呢?一个可能的答案是:那些表示抱有共同立场的人们全部或者其中某些人是伪君子,嘴上说的是良心的权利,而他们在事实上并不承认。这种指责似乎有点道理,当那些声称尊重良心的政府官员拒绝穆罕默德·阿里在他们的州里出席作证的权利的时候,这时一定包含着某种伪善。如果阿里虽然在宗教上感到踌躇,但是假使他参了军的话,他就会被认可作证。因此,除了知道人们所想的同他所说的不是一回事这种真实情况之外,我们必须进行探索,以便作出某种说明。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必须请大家注意:“权利”(right,或译权,下同。——译者)这个词在不同的上下文里面有着不同的含意,这是哲学家们熟知的,但是在政治的讨论中常常被人们忽视了。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做某件事的时候,大多场合我们暗示:如果别人干涉他那样做,那是错误的,或者至少暗示:如果别人认为干涉是正当的,必须提出某些特别的理由。当我说:虽然你应该把钱用在值得花的地方,但是如果你愿意,你有权把你的钱拿去赌博,我说这句话的时候,我使用“权利”这个词的强硬的意义。我的意思是:即使你打算花钱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对的,但是任何人如果干涉你,他就错了。
我们在这种意义上说某人有权做某事,这同我们说的他做某件是‘对的’事情(the ‘right ’thing)或者说不是错误的事情,这里面有明显的差别。某人可以有权利做某件对他说来是错误的事情,如上述赌博。反过来说,某件事情如果让他来做,可能是对的,可是他没有权利去做,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让某人干涉他那种企图,这可能不是错误的。如果我们的军队俘虏了一名敌军,我们可能说在他说来正确的事情是设法逃跑,但是我们不会因此说我们法设阻止他逃跑是错误的。如果我们认为我们的事情是正义的,我们将认为我们竭其全力阻止他逃跑是对的。
一个人是否有权做某件事,同他所做的某件事在他说来是否正确的事情,这两者有所区别,通常是不会发生混乱的。但是有时却发生混乱,认为我们有时说一个人有权做某件事,当时我们的意思只是否认他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因此当我们说俘虏有“权利”试图逃跑的时候,我们的意思不是说我们阻止他逃跑是错误的,而只是说他没有不设法逃跑的责任。当我们谈论某人有权利按照他自己的原则行动或者有权利遵照自己的良心行动的时候,我们就是这样子使用“权利”这个词,我们的意思是:他基于自己的诚实信仰行动并没有做错,即使我们不赞同他的那些信仰,并且即使由于政策或其他理由,我们必须强迫他违反他的那些信念行动。
假设一个人认为给贫困者的福利支出是极大的错误,因为它削弱企业,于是他每年申报全部所得税,但是拒绝缴纳半数。我们可能说,如果他愿意的话,他有权拒绝缴款,但是政府有权对他起诉,要求缴纳全部税款,并且如果为了使征税制度有效地实施,必要时有权以拖欠税款为理由判处罚款或者监禁。对于大多数的事件,我们不采用这种廉洁。我们不说:日常的窃贼如果他愿意话有权行窃,只要他到时付出的罚金就是了只是当我们认为一个人由于自己的信念而违反法律并没有做错的时候,我们才说他有权违反法律,即使国家有权惩罚他。
上述的这些区别使我们看到在下述的传统的问题里面存在含混不清的地方:一个人究竟有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否问:一个人究竟是否拥有在强硬意义上的违反法律的权利,因此如果采取逮捕和控诉等方法阻止他,政府就做错了?仰或在问:他违反法律究竟是否做对了,因此我们应当完全尊重他,即使政府把他监禁?
如果我们采取正统派的观点作为第一个问题,同时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的答案,那么就会出现我们所说的自相矛盾的情况。但是如果把它作为对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保守派和自由派都确实同意,有时候一个人由于自己良心的驱使他违反法律所做的事情并不是错误的事情。而当他们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他们是在国家应有什么反应这个不同的问题上有分歧意见。双方都确实认为,有时国家应当进行控告。但是这同被控诉的人违反法律而做了正确的事情这个命题并不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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