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莜萸案、刑事程序及死刑的逻辑
田飞龙
【关键词】郑莜萸案;刑事正当程序;死刑;社会
【全文】
最近,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一审宣判郑莜萸死刑。消息一处,据说群情激动,民心大快——面对如此高位的腐败官员,人人皆曰可杀。很快,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语言激赞郑案判决之正确,而且立论大抵是高蹈的道德批评与党性重申。似乎这注定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个典型的政治教育案件。但即使要按照我们的传统进行政治教育,似乎也应该等到整个刑事程序终结以后。我们看到的是,似乎在郑莜萸死刑问题上,上至国府中央,下至黎民百姓,取得了空前的共识。然而这里却有一个极重要但也极微弱的声音被忽视了,那就是被告郑莜萸的法定权利——他已决定提起上诉。我不知道他的上诉到底还有何种意义,因为人民日报的社论和激昂的民意已经决定了他的最终的命运。
当然没有人回去细心的体察一个贪官的末路心态,特别是在我们这个一贯以道德区分善恶而鲜有人道主义关怀的文化国度。对于郑,我谈不上同情,但是对于出台过早的社论和所谓激昂的民意,就直觉来讲总有点不适应,特别是觉得这可能使得死刑复核权上收的司法改革努力彻底失败。笔者看到的是,这似乎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政治表演,以一个多少具有普遍性的腐败素材;经过多方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住的将我们时代的反腐主题推向高潮。司法,当然在形式上还要走司法的完整的程序,包括肯定会让郑体验一下死刑复核权上收的实际作用。但这一切表演之中,司法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位置和尊严?刑事正当程序和死刑复核权改革到底指向什么样的目标群?死刑在中国的废止前景到底如何?等等,我觉得从郑莜萸已然画上句号的个体命运中至少应该折射出这些制度性的冷思考,这才是法律人应该关注和提炼的要点。
说到死刑,这是一个亘古而今的永恒话题,而死刑存废的争论也久而未决。这是一个暂时还不可能终结的辩论,因为死刑的存废涉及的不单纯是对个体生命尊重的问题,而是个体自由与集体安全的衡平问题。依目前流行的观点,保留论者被认为保守,废止论者被认为进步,而有限保留论者则处于中道,但此三论至少存在一个基础共识:死刑的道德基础日益松动。特别是随着全权范围内人权的兴起和主权的“表面”衰落,为死刑辩护日益困难起来。
最近陈端洪先生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死刑作了一种具有保守主义意味的论证,特别是死刑在逻辑上的证明,实际上所谓的人权理论并不能完全驳倒。“不得杀人”仍然是贯穿人类一切文明的道德律令,而对杀人者的死刑报复至少在维持该道德律上是成立的。(详细论证参见陈端洪文“死刑的逻辑”,载于宪政知识网)当然,这是对于杀人犯罪而言的,对于非生命犯罪,例如经济犯罪,是否应该维持死刑?就比如郑莜萸案,如果超越现有的
刑法文本来看,死刑的道德基础如何?陈端洪先生给出的一个主权的进路,认为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维持主权权威的必要。但是这里的论证就显得不如“不得杀人”的道德律令那样在逻辑上清晰了,而且一味的强调主权有可能导致重刑主义和专制主义。因此,讨论死刑的逻辑,或者废止死刑的进程问题,应该区别犯罪的类型而论,援用不同的逻辑进行论辩,而不能一概的主张全留或全废。读陈文,偶然的有个感受就是:有时保守有利于理性的展开,以此看来我们时代的很多鼓噪确实缺乏理性和逻辑上的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