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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审判机关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特别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在此值得专门介绍的是合众国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即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国惟一由联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审案件的数量很少,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一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而且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属于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是调卷令。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做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在1990年的“合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庭审判。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
  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要获得最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是否受理。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6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0件。最高法院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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