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前面都是对于受教育义务理论上的思考,现在回到孟母堂事件本身的分析上来。
(一)“孟母堂”到底属于“在家教育”还是私立学校
如果是在家教育,有学者认为父母享有在家教育选择权。[14]就我国的法律而言,对于在家教
育没有明确规定,从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理简单推断,我国法律至少没有禁止在家教育。如果是私立学校,要参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笔者看来,判断在家教育有两个标准,一为场所,一为人员。所谓场所是指应该在家庭范围内或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所谓人员应该是家庭内部或较近血缘关系的亲戚间。就“孟母堂”而言,教育场所并不在受教育者的家庭内部,之间的成员也不属于同一个家庭或较近血缘的亲戚。所以并不能认定为“在家教育”。“孟母堂”应该属于私立学校。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既然认为“孟母堂”属于私立学校,那么是否合法,就要看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三个角度看。
1.国家及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工作。《
教育法》第
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从该条可以判断,上海市教委有权对“孟母堂”做出相关管理措施。
2.私立学校的设置及其条件。《
教育法》第
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从该条规定看,“孟母堂”可能并不符合这些标准。从现有关于“孟母堂”的资料上看,它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至于老师合不合格也无法认定,以及从教学场所、设施、办学资金、经费来源等看是否合乎标准,似乎都无法确定。而且此处的法律规定意指,必须符合全部的条件而不是某一些条件才能算合乎标准。因此,从该法律规定来看,很难做出有利于“孟母堂”的判断。
3.法律对家庭的要求。新的《
义务教育法》第
5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教育法》第
18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育法》第
4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这些规定都表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都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义务,而且是以入学的形式进行。在“孟母堂”事件中,孩子的家长并没有送孩子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教学机构中进行学习,似有没履行义务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