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话与民族语言
在我国宪法上,虽然没有直接出现“民族语言”的字眼,但是现行
宪法第
4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民族语言在我国有明确的
宪法地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普通话与民族语言的关系问题现实的存在并需要正确处理。笔者认为,其一,应当保护民族语言。民族语言是该民族文明的反映和记载。一国之内可以有全国通用的语言与非通用语言之分,但是语言本身的价值是无高低和主次之分的。这是坚持民族平等性和保持民族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有学者主张,根据
宪法规定,应该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13]其二,在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使用民族语言。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其三,即使在汉族聚居区,如果有少数民族公民存在,而且不会使用普通话,也应该为少数民族公民提供本民族语言的文字或翻译人员。其四,有条件的民族地方,还是应该推广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既然被认定为全国通用,它就应该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的语言。少数民族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一员,所以也应该学习普通话。相关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该法第49条规定: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三)普通话与外语
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外向性程度越来越高以及整个社会的日益开放,外语的学习和运用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外语毕竟属于外国的语言,与本国语言相比不管怎样都只能处于次要地位。语言是一个国家的主要标志和构成要素之一,世界各国宪法绝大多数都规定了本国的国语或官方语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普通话与外语的法律地位孰重孰轻
宪法已明确表态。因此,当下社会上一些重视外语甚过普通话、外语说的比普通话还好的现象是需要从
宪法的角度认真考量的。
四、方言学校中所涉及的
宪法上的“普通话”与语言权
方言学校中所涉及的
宪法上的普通话条款,上升到权利层面,涉及到了新近提出的一项权利——语言权。
(一)“语言权”的内涵
把“语言权”看作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进行研究,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为此,国际上已召开多次有关语言权的专题学术研讨会。根据“语言教师国际协会”草拟的“基本语言权普遍章程”,“语言权”主要包括九项内容:(1)所有人都有学习自己母语的权利;(2)所有人都有学习国家规定作为正式教育语言的官方语言的权利;(3)为消除文盲或克服语言残障任何人都有权得到特殊援助;(4)所有人都有学习自己选择的语言的权利;(5)所有人都有用任何语言自由表达的权利;(6)所有年轻人都有被教本人或家庭成员最容易理解的语言的权利;(7)所有人都有被教所在国官方语言的权利:(8)为了提高社会、文化、教育和知识水平,促进不同国家间和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所有人都有被教至少一种外国语言的权利;(9)使用语言的权利或接触某种语言的权利不可受到有意压制或禁止。[14]